7月5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对被告人刘峰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凌晨4时许,现年22岁、家住汝州市南郊某村的被告人刘峰在邻村魏兴所开网吧内上网时,趁无人之际将魏兴在其网吧内停放的价值2236元的黑色建设雅马哈110型摩托车盗走。魏兴发现后,追问刘峰,刘峰谎称帮其寻找,后在其村路口的一家回民饭店门口将摩托车归还魏兴。次日,汝州市公安机关将刘峰抓捕。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袁少华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季】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