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发布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记者从该管理办法获悉,个人私自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摄像头的,将被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该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将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并且,在这些安装有公共视频系统的地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头指向方位固定、镜头所及范围固定。
该办法同时规定,在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集体和个人宿舍、浴室、更衣室、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等地方,则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如果个人在禁止区域安装视频系统的,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单位设置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从12月11日起执行。(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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