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据通知精神,全省职工养老保险要实现五个统一: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省政府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原各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备案,予以逐步理顺。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全省(除大连市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
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规定执行。
统一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部署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政策。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省级统筹并不意味着今后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由省里统一收支和管理,而是全省统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实行基金省、市两级管理,由各市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及核算,省统一分配中央和省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和借款,统一管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据了解,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现在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会发生变化。目前,辽宁共有930万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有412万。(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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