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贵州被拐卖妇女寻机逃跑 杀死“丈夫”被判12年

2006年07月20日 09:48

  中新网7月20日电 中国法院网报道,贵州被拐妇女王启琴被他人拐卖给他人为“妻”,为逃跑她将“丈夫”杀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启琴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启琴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998年9月28日,贵州妇女王启琴被他人拐卖给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原为檀村镇)叶墩村的席某为“妻”。席某家人以白天跟随,晚上锁门等方式控制王启琴自由。

  1998年10月9日晚11时许,王启琴为逃跑,用砖块击打席某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后又用菜刀对席某割颈部,致其左颈部大血管离断、喉部离断大失血,引起循环衰竭伴呼吸衰竭而死亡。王启琴剪断锁门的铁丝后逃离现场。2005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塞八里屯一农民出租房内将王启琴抓获归案。

  杭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启琴被拐卖后,为逃离而杀害收买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席某明知被告人王启琴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为妻,并采用种种手段控制其自由,有重大过错且违法,对王启琴可予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启琴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群)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