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保监会回应"航意险显失公平":20元定价是合理的(2)

2006年07月11日 16:42

  共保体模式:部分地区已自然解散

  律师建言,航意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保监会大力倡导费率市场化的今天,“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空间。

  对于李滨提出的航意险由“共保体”销售是违法行为,保监会也有不同看法:1996年以前,航意险恶性竞争、假保单等问题非常严重,为此,部分地区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成立了航意险共保体,统一销售保单,统一支付航意险手续费。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保体对稳定市场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

  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针对航意险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已逐步推进了改革:一是要求电脑出单、实时联网,杜绝手工出单过程中出现的假保单问题;二是向社会公布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规范航意险经营行为;三是下发《关于加强航意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更广泛的保险责任。

  而李滨对于共保体的观点十分鲜明,那就是共保体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阻碍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回归客观、真实水平的进程,挫伤了经营管理较好的、充满活力的、意图创新的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实现扩大市场份额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限制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不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稳定的监管目的。

  因此,李滨认为,保监会经审核认可的航意险条款及认可由“共保体”进行销售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审批原则。根据《保险法》107条规定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3条第4项的规定特提出应予停售的建议。

  但保监会认为,航意险共保体只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无论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有自由选择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和调整,现阶段客户已拥有更多的选择性。一方面,大部分含有死亡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保险责任都包括乘坐飞机发生的意外,消费者可以在大部分机票销售网络、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代理人上门服务,甚至通过互联网等购买乘坐飞机意外险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不一定非要在机场购买单一的航意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共保体,如果不加入,并不意味着不能经营航意险或者替代产品。”

  保监会在给李滨的回函中强调,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航意险替代产品的逐渐增多,全国部分地区的共保体已经自然解散。保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研究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进一步整顿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由于共保体的存在影响市场的充分竞争。(黄蕾)

[上一页]  [1]  [2]

 
编辑:吕蓁】
:::相 关 报 道:::
·航意险并入机票无道理 美好愿望勿强加于消费者
·民航总局欲将航意险并入机票 有悖保险自愿原则
·打破航意险垄断 航联保险经纪公司加入争夺战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