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汪永清解读突发事件法草案:使媒体都能负责任

2006年07月03日 23:31

  中新网7月3日电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引起公众关注。据新华网报道,针对千人千面的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今天指出,“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

  “我对大家最近几天来发表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汪永清对中外媒体表示,希望新闻界朋友全面理解草案相关条文。

  汪永清一字一句地复述了草案中“引发争议”的两处规定——

  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透明度问题是草案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汪永清提请大家注意:前提是政府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要在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务的前提下,对有关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或者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至于草案规定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汪永清提醒大家注意:“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据介绍,中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某一些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道已经作了规定。比如,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报或者临震预报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汪永清表示:“我们说‘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诸如上面所说的一些规定,擅自去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陈菲、田雨)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法制办:增强突发事件信息透明度 主要责任在政府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影响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从四方面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利
·中国新闻周刊: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政府权力需限制
·委员称“媒体违规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规定不准确
·应对突发事件将有法可依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
·人大常委会委员:官员瞒报谎报突发事件应究刑责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 官员或被问责
·中国立法应对突发事件 将规范政府行使处置权力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