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三日电 (记者 王岩)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过程中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受到侵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今天对人们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进行了解读。
他说,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采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则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若不如此,则属于违法。
第三,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