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5日《华夏时报》报道,安徽宣城市近期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制实施办法》,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干部在提拔使用后,如发现提拔前有严重问题的,初始提名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等问题的发生,是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的组织原则和用人纪律。但是,在很多地方,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却屡禁不止。说到底,就是因为提拔“带病干部”的提名责任人没有强硬的问责追究制度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使得提名责任人没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踏实作风,让不少“带病”的干部在群众的反对声中走马上任,再度为官,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2006年9月,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据媒体披露,1990年,侯伍杰升任阳泉市委书记后,在北京办公事时“嫖娼取乐”,被警方抓获。1995年,侯任山西省委宣传部部长。此时,针对其个人的举报再未中断。但事隔两年后,尽管举报不断,侯仍被选为山西省委常委。2000年1月,侯兼任太原市委书记。在这期间,关于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纷至沓来。但2001年末,侯又升任省委副书记,2004年下半年兼任省委党校校长。
群众公认与否,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一名领导干部的能力大小、素质高低、是否廉政,群众看得最清楚,心里最明白,最有发言权。初始提名责任人如果在提名干部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把好群众公认关,自然不会看走眼的。
更好地行使好对干部提名、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需要有强硬的问责机制来保障。安徽宣城市的做法,无疑是首开先河。人们期待着这个探索能不断完善、成熟,并有更多的地方积极地念起这道“紧箍咒”,使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空间愈来愈小!(吴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