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7·16特大杀人案”,在舆论的一片争议声中了结,凶犯邱兴华在未接受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被处以死刑。围绕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或该不该为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都随着邱兴华的死亡而失去焦点。
但类似的争论并不会随着邱兴华的死亡而失去意义,但围绕是否应该为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注定将在中国司法制度的演进史上,产生重要的影响。近日,广东佛山南海“灭门案”嫌犯黄文义的家属对外透露,警方已邀请专家对黄文义进行了精神病学鉴定,家属得到警方的鉴定结论通知为:“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为限制责任能力。”对照要不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发生的争论,和邱兴华案的最终结果,公众很难不对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做复杂的猜想。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黄文义最终被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则很有可能逃过一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邀请医学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经法定程序鉴定”尚难确定,其“限制责任能力”的结论,是否被检察机关所接受,或是否在庭审过程中被法官所采信,也很难预料,一切都还要等待法庭的审判。可以预期的是,由于有这份鉴定的存在,庭审法官要求或同意对黄文义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黄文义不太可能带着未决的悬念死去。
但舆论的争议却不会就此止息,在《广东佛山灭门案疑凶被鉴定为精神障碍疾病》的网络新闻后面,已经跟有数百条留言,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对参与对黄文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医学专家的攻击和诅咒。在相当程度上,专家们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呼吁,已经被直接视作为罪犯的开脱———鉴定了,就可能被确定为精神病,是精神病就可能不杀,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网上舆论的攻击矛头虽然指向专家们的呼吁,但其真正反对的目标,却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一项看似围绕程序而进行的争论,指向的却是如何界定和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实体。
应该承认,在有着深厚“杀人偿命”甚至同态复仇传统的中国,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现代法治秩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甚至会面对法理与民意的冲突。刺杀总统的狂人,因为精神病而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作为美国的一则案例而为中国人津津乐道,但同样的事例出现在我们身边,却很可能被看作法律的扭曲或司法的荒诞。
但我们终究还是必须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身处一个日渐被“打通”的世界,对法治、人权观念的尊重,是最重要的转变之一。以拒绝司法鉴定的方式,回避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追问,作为特殊情况下对民意的回应方式,只能是极特殊的个案,却绝不能泛滥为普遍实行的“变通”,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必须依法得到严格的保护。
黄文义一案,公安部门进行的精神病鉴定,其法律效力虽尚待观察,但其进步意义却已经得到彰显。曾经进行的争论,并非无聊的口水之争。(作者:张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