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相互起诉,患方讨15万元人道援助,医院索20万元损失费
深圳山厦医院与死亡患者家属纠纷事件,昨日(7日)出现新进展:双方争相提起的三起民事诉讼在龙岗法院平湖法庭开庭审理。家属要求医院履行调解协议给付15万元,医院质疑协议的合法性,称是受胁迫而签字,请求撤销协议,并向家属方索赔20万元医院营业损失和医护人员身心损失费。
调解委员会是否越权?
去年12月26日及随后一段时间内,本报连续报道了深圳山厦医院骨折病人王士炯猝死,该院医生护士为“防闹”头戴钢盔上班事件。由于医院迟迟不肯履行已签订的调解援助协议,家属方遂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昨日的法庭上,家属方代理律师诉称,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议,在平湖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协调和见证下,家属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支付人道援助金15万元,双方都签了字也盖了章。
但医院方代理律师称,此事件属医疗事故,按规定,家属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申请调解,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是越权的。家属方辩称,在死因不明情况下,协议是就死亡事故签订的,属民事纠纷,属于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协议是不是受胁迫签订?
对于调解协议的签订,医院方代理律师称,当时签协议是被迫的。家属与街道办协商对医院的索赔金额从最开始的90万元,下降到最后的15万元,其间一直未与医院协商。家属与街道达成15万元的一致意见后,街道办人员告知医院,这是底线,如果其不签字,那么街道办协调人员将全部撤出,不管此事了。家属将从东莞、惠东等地叫来1000多人闹事,到时候的场面就无法控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才被迫签字。但对此说,医院方承认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对此,死者家属辩称,出事后几天内他们与医院多名代表都有协商,经过好几轮谈判,才确定了15万元这一标准,医院人员在场并知情。
医院方还认为,由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让医院方作出赔偿,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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