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以下政策、原则。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维护稳定工作中源头预防与末端处理之间的关系,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主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不能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发挥政治优势,要求党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政法机关要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是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生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主要依靠基层。这是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也是一条重要原则。要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来抓。要重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基层政法组织处在化解矛盾、执法管理第一线,必须大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建设,要根据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实际需要,分别制定本系统基层单位建设和保障的标准,并抓好落实。要把政治素质好、执法能力强的政法干警充实到基层。要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导向,真正让基层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让基层干警有干头、有奔头,乐意在基层、扎根在基层。要切实把平安建设的重点放到基层,全面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动员方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要依法调节涉及“三农”问题的经济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激发社会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改革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纠纷案件,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打击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经济犯罪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经济犯罪防范机制和经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能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执法中的歧视现象,改进执法方式,更加自觉地、有力地服务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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