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法机关的政绩,最终体现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政法机关的最大政绩。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广大政法干警要依据这个重要标准,更新和确立执法理念,增强调处矛盾、定纷止争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我们提出的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更关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因此,政法工作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行为,认真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坚决整治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是靠权势,而是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当事人属于什么社会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办案。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消除群众对分配中不法行为的不满情绪。通过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特别是严厉查办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就学以及商业贿赂等方面的犯罪,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通过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严肃查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使人们感到冤情有处诉,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根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谋划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等司法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加强人财物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必须用正确的稳定观谋划政法工作。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相应地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的稳定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正确的稳定观要求把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安全、治安安全,还要维护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全面的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制定严格的维护稳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减少、案件下降,其中,对敌我性质的矛盾要有针对性地强化防范和打击措施,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采取高压手段压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减少犯罪,实现动态的稳定;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着力研究落实带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必须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群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利益。在国内立法、执法、处理敏感案件和矛盾纠纷时,要考虑在国际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应对境外的反应和炒作。在促进对外开放中,既要依法保护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正当活动,又要依法管理,防止发生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渗透破坏活动。要重视研究国际事件、国际形势可能在国内引起的反应,严密掌握社会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要扩大国际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有关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善于运筹大国关系,巩固周边安全屏障,尽量化解干扰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处理涉港、澳、台等相关问题。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放在国内,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以确保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损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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