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阻的原因
出逃人员往往会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比如赖昌星选择了加拿大,杨秀珠选择了美国。
究其原因,黄风教授认为,犯罪分子外逃的目的就是寻找一种比较安逸的生活,资金自然向那些地方转移;此外,他们在遇到引渡、遣返等问题时,往往可以找到比较多的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或者是拖延时间。
这样一来,却给国家造就了许多困难。
首先,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即所谓的“条约前置主义”。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以平均每年2个条约的速度,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条约。遗憾的是,25个国家中,只有一个发达国家,那就是2005年缔约的西班牙。
其次,就是死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还保留有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
再次,我们在请求引渡时往往不得要领。过分依赖“红色通缉令”;该提供的材料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达不到西方国家的“表面标准”要求。
缔约的政治障碍
中国与西班牙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赢得好评如潮。
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参赞徐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说明时说:“相信中西引渡条约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
黄风教授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法网恢恢的外逃贪官追捕网。”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都废除了死刑、全坚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在西班牙与中国达成引渡协议之后,多米诺骨牌或许就此推倒。
尽管评价很高,甚至认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缔约的法律障碍已不存在,但对于中美的缔约,黄风教授还是不表示乐观。
“意识形态的障碍还存在。”他说,在与西班牙签约之后,葡萄牙、澳大利亚、法国三个发达国家都向中国表示了缔约意向。私底下,美国司法部有关官员也说愿意缔约,但认为缔约后必然不能在国会上通过,因为部分美国人对中国还存在成见。
其他发达国家也可能同样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问题。
然而说到底,建立引渡合作关系的基础,就是对相互之间法律制度的信任,缺乏这种信任,就难以建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
障碍虽存在,但争取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缔约,黄风教授认为还是上上之策。
引渡的替代措施
当然,对于没有缔结双边条约,又存在意识形态障碍的国家,还是有着可变通的余地的。全程参与了余振东遣返案的黄风教授娓娓道来:我们可以学会在“笼子”里跳舞。
他说,中美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也没有过任何遣返先例。在不可能以互惠条件达成引渡的情况下,我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美国法律。《美国移民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判定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被驱逐出境。
为此,中方给美方提供了大量余振东犯有洗钱罪、非法移民罪等的证据,促使美国对余振东提起诉讼,从而改变他在美国合法的移民身份,使之变成刑事被告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就是被驱逐出境。他被指控的罪行在美国都将被重判。最后,余振东自愿被遣返回国。
对潜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实际上,也是使用了代替措施,中方吊销了其护照、旅游证件等,使之成为非法移民。
黄风教授说,在实践中,通过慢慢摸索,虽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一样可以通过研究对方甚至是双方的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寻求另类“引渡”。
这种替代措施有利有弊,个案可以积累经验,但不会成为固化的模式。只是这些替代措施也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那就是,即使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还是可以将逃犯“引渡”回国审判。
建立有效、快捷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制,另一方面又应当考虑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人权的保护。这些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支持。
2000年,我国《引渡法》颁布。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反洗钱法》着手修改。2006年,《中西引渡条约》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如果反洗钱的法律得以完善,我们与美国的引渡共识将更为接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屈学武说,“中国帮助美国打击恐怖组织的洗钱活动,美国帮助中国打击贪污腐败的洗钱活动,从而为未来中美引渡协议的最终签署创造条件。”
在“被动引渡”已经纳入法制化,而与各国缔结条约的基本法律障碍也不再存在的情况下,黄风教授对中国引渡的努力充满了信心。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