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杀人时他的确在幻觉中
接到委托书的一刹那,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伊其忠也是满心狐疑,他清楚地知道,该医院司法鉴定科成立几十年来,鉴定的上万起案例中还没有一起因为梦游杀人的案例,梦游杀人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很罕见。
为此,伊其忠先是调来莎车县公安局关于整个案件的案卷,并听取了办案民警对案情的详细介绍。这之后,他初步得出结论:阿明因为梦游杀人的可能性不大,但精神可能有异常。按照鉴定的程序,伊其忠决定派工作人员到莎车县去一趟,对整个案件以及阿明的精神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和检验。
阿明的父亲在接受调查时说,从小到大,阿明都是一个对长辈尊敬,对同龄人热心帮助,喜欢帮助母亲干活,爱说话又爱干净的孩子。
但这一切从2006年2月开始有了变化。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从2月开始他就不愿意到人多的地方去了,也不愿意与厂里的工人接触,大家在一起聊天,他都躲得远远的,还经常做一些让人不理解的事情。比如经常自言自语,也不爱干净了,如果母亲不让他洗脸他就一直不洗,后来甚至吃饭也要母亲叫,不叫他就一直饿着。”
与此同时,邻居们也发现了阿明的“怪异”。有一次,阿明将自己的双脚用绳子捆绑住,走到一个邻居面前表情怪怪地说:“没人干坏事,是他自己……”邻居问他怎么回事,他就恶狠狠地瞪着邻居。
“这些在一般人看来只是‘怪’的表现,在我们看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表现,而且已经非常明显了。”伊其忠说,因为警方排除了仇杀、情杀等各种客观因素导致阿明作案的可能性,他们就把目光转移到了阿明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鉴定上来。
为此,鉴定科的工作人员与阿明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测试。结合阿明作案当时的情景,工作人员反复问阿明一些“专业”问题,如果阿明在作案时有一丁点意识,就会马上露出马脚。
为了进一步确定,伊其忠还对阿明进行了CT、脑电图等医学辅助检查。
2006年12月29日,结合案卷、现场调查和对阿明的精神检查及辅助医学检查,经过讨论,伊其忠等专家一致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2006年7月24日涉嫌杀人是由于精神病态,受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支配,在不能辨认下实施的。
同时,专家对阿明作出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评定。
律师 杀人可赦但不等于放纵
专家的这份鉴定给阿明的命运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2007年1月17日,莎车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释放了阿明。
按照伊其忠“阿明精神病性状活跃(明显),对社会及个人有潜在危害,应强制收容治疗,严密监护”的建议,阿明的家人将阿明送进了莎车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与此同时,阿明的家属赔偿了已出院伤者小吾医药费两万元,赔偿死者小艾家属7000元。
阿明因为“无责任能力”被释放回家,让他的家人舒了一口气,但死者小艾的家属对此表示不解。
“杀人偿命!怎么可以因为他有精神病就不用坐牢呢?”得知阿明被释放的消息后,小艾的家人找到公安部门,认为这样不合理,要起诉阿明。
法学博士、律师葛同山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作案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的阿明给予无罪释放,符合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免予刑事责任追究,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它一方面彰显了人类理性的回归,同时也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
葛同山同时指出,因为精神分裂症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其可以无法无天,家属除了要对患者严加看管外,还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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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潘从武 吴亚东 王艳萍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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