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2日电 2007年1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解放军报》今天刊出了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含机关、部门,下同),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军队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计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规范和有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军队审计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按级负责,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军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军队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按章办事,保守秘密。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党委、首长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解放军审计署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军审计工作,对中央军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总后勤部领导。
各级审计部门是本单位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党委、首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工作以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后勤(联勤)机关领导。
未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审计工作由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编设的审计事务所,受本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办理审计部门授权的审计事项和军队单位委托的相关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的经历。
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没有失职渎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军队单位委托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当报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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