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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与政府合作电子眼,在一些地方创造出收益丰厚的“电子眼经济”
一则传闻让广东市民蔡义心存疑问:陆丰县的电子眼是当地交警与私人老板合资建立的。
公安系统的交管专家李立(应要求为化名)介绍,如果在一个地点,只设置一台电子眼,加上它的后台设备,不包括土建等设施,一次性投入大约在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数百上千个电子眼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却有稳定的罚款收益。因此,一些地方出现政府与私企合作安装电子眼,还有一些地方交警自己集资购买电子眼。
最早传出公司投资电子眼的是广东东莞。而在西南某大城市,电子眼系统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据知情人士介绍,其模式为企业出资投入设备并负责运行和维护,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然后从每笔罚款中提取一定比例来偿付投资。而另有报道称,陕西兴平市甚至出现了公司员工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公司确定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1000元,指标超出的部分由员工提成。
“电子眼经济”在一些地方已渐成风气,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表示,公司一旦介入电子眼的经营和管理,就很有可能使它演进成为一种逐利的行为。
私人能否投资电子眼?
汕尾市纠风办很快证实了蔡义听说的传闻。2005年9月,陆丰交警大队经过陆丰市政府的同意,由东莞市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出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设备成本在处罚款中扣还给东莞创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全套设备归陆丰市政府所有。
在群众提出质疑后,上级政府汕尾市的纠风办对陆丰交警大队提出口头整改意见。陆丰交警大队于2006年7月开始停止流动测速车上路执勤。陆丰市政府已同意陆丰交警大队改变测速设备投资主体,但具体如何操作目前仍在协商中,也就是说,清理工作仍然没有完成。
对于私人投资电子眼,东莞交警支队的说法是,前几年由于电子警察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缺乏统一的规范,他们也一直促请市政府尽早出台规范的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于2004年明文规定了电子警察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不得采用合资形式。2006年9月东莞市采取合资模式的镇街政府与交警大队办理了电子警察使用、管理、维护的移交手续,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数据采集、比对、录用、告知、处罚等工作已经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统一使用了广东省违法信息处理系统。
广东到底还有多少像陆丰这样的情况,目前没有一个部门能说清楚。惠州另外一位司机陈金明就曾经举报,惠州交警某中队目前用的小型测速器仍然是私人老板出资。
而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牟利。
蔡义和陈金明举报时并不知道,《规定》中第五条还有一句话——如果非政府投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根据这一条款,此后陆丰交警因电子眼测速而进行的罚款行为都是违规,但迄今没有一个受罚者对此进行投诉或者诉诸法律。
因为《规定》虽然开始实施,但是并没有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网站上全文公开,广东省内媒体也只报道了《规定》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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