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17岁高二学生到发廊嫖娼,怕自己的丑事被捅出去日后无法做人,但又想解救身世悲惨的卖淫小姐,痛苦思索后他选择了向警方举报卖淫发廊,因为有这样的立功表现,他被免于治安处罚。
此消息一出,引发了舆论的强烈争议———很多人在“该不该对嫖娼后举报行为进行处罚”问题上展开辩论。在我看来,一个偶然失足的中学生,在犯错之后勇于改正、敢于举报社会邪恶,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还是法律的人性化角度来看,警方的“免罚”处理并无不妥,无损法律的公平性。这个问题没有多少讨论的价值。类似的事情不少,比如前不久媒体报道的“良心嫖客事件”。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我们与其在“该不该功过相抵”上纠缠不休,不如换个角度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去给“嫖娼后举报”之类行为进行“道德定性”?
时下,有一个较为流行的名词称为“次道德”。小偷归还部分钱款,劫匪谋财而不害命……盗窃和抢劫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但只谋取钱物而不伤害人性命乃至主动返还被窃者钱物避免其陷入生存困境,似乎却又是“道德”的,有人颇为“创见”地称之为“次道德”。因而,“嫖娼后举报卖淫”的行为,也被人归入“次道德”闪现之列,同时发出欣喜的声音:要承认“次道德”也是一种道德,追求至善至美不可得,只能降格求次,承认次善次美。
“次道德”之说,貌似很有道理,尤其在社会道德水平滑坡的现实背景面前,“次道德”的推崇也似乎有了更站得住脚的理由。但同时恐怕谁也不能否认,承认“次道德”,实际上无形中降低了道德的标准和羞耻之心,从而也产生原本不应存在的道德迷惘———是要提倡“嫖客”在违法行为后进行“良心挖掘”吗?我以为,不能把此类“违法后的正义行为”视为堂而皇之的“次道德”,而应看成是一种道德回归。从不道德(嫖娼)到道德反省,再到用正义行为打击“不道德”(举报卖淫者),这个过程就是一个道德回归的过程———冒着被法律惩处和社会批评的“风险”,去展开举报,其道德水准从偶然的陷落逐渐回归到良性的水平,并不是由此遵从了降一格的“次道德标准”。
显然,认同“道德回归”不等于承认“次道德标准”的存在,这是一个必须要廓清的是非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于道德回归的行为,我们只能持以“批判地赞赏”态度———正视其积极的一面,给予顺利回归的机会,将其从道德陷落到道德回归作为道德警示的样本来“广而告之”。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陈贞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