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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问(2)

2007年01月06日 00:14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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