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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死刑复核下放的二十七年长路(3)

2007年01月03日 03:40

  争议

  在1996年前的16年间,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对死刑复核权下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例如,经济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准权仍在中央,意味着官员的死刑核准更为慎重,外籍人士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

  为期3年的第一轮严打结束之后,中央内部开始出现主张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的声音。

  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刑事诉讼法》除了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原先的刑诉法第23条被修改为只能上不能下的“单向条款”: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同时,1983年的从快决定被废止。

  既然刑诉法中再度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并且从快决定已被废止,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撰文表示,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已经被收归最高法。

  一年半之后,事实证明陈卫东等学者的表述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维持了原来的死刑复核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此时,距离修订后新《刑法》、新《刑诉法》1997年10月1日的正式施行只剩下最后5天。

  自那时起,关于死刑存废、死刑复核权回收的研讨会一个接着一个。“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学者意见不一”,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说,“但在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上,学界意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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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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