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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问题答问(2)

2006年12月29日 16:25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适用标准是否较以前更为严格?是否有新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但是,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全国法院。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发挥其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答: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指导、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一是继续抓好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自今年7月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受理的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实行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原则,切实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庭审质量。同时还明确提出,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制定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健全完善有关规范,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三是规范和完善个案请示制度。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及量刑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查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死刑核准工作,研究解决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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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最高法院从2007年元旦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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