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日前,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如同北京的王先生赢得官司拿回了100元的“开瓶费”,却并没有让所有消费者都看到从此可以“自带酒水”的希望一样,温州市23家酒店的联合声明,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自带酒水”一事前景并不乐观的判断。事实上,在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展开的博弈,其根本自然是利益之争。当然,从法理上而言,“谢绝自带酒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不仅是由于此规定以集团联盟的方式出现涉嫌“价格串通”的问题,更因为这一规定有“强制交易”的嫌疑,容易导致消费者选择权的丧失,这显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理上的清晰可鉴为何在现实中却每每遇到阻碍?我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理上清晰,但执行上模糊,找不到对口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的机关。虽然消费者协会一再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但其本身又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能力,因而酒店方即使予以抵制,即使有所谓联合声明,有关方面也是无可奈何的。
就目前的管理机制与管理格局而言,消费者获得“自带酒水”权利的惟一方式,恐怕只有将那些“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诉诸于法律,以司法程序的判决,来解决这一旷日持久的争端,但个体的官司输赢并不具有普适性。
在制度设计上如果始终存在空白,那么关于“能否带酒水进酒店”的博弈就只能无限期地继续下去。
来源:兰州晨报;作者: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