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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议"嫖娼人员示众":隐私权还是人格尊严?

2006年12月16日 10:05

  12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了一次关于公民隐私权法律问题和公民权益维护的研讨会,其起因就是今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开处理一事,而就此事向全国人大递交公开信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也参加了研讨会。多名律师及法律专家就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侵犯了隐私权还是人格尊严?

  “隐私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面,基本上是一个空白,所以我用了一个侵犯人格尊严的说法,”姚建国表示,自己在写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非常注意措辞,由于隐私权在我国学术界还存在争论,“应该说它还停留在学术讨论的阶段”,因此他使用了“侵犯人格尊严”的说法——因为“人格尊严”在法律上面比较清楚,从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格尊严都有很明确的表述,“我觉得用这个概念讲这个问题可能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非常赞同姚建国的看法,他认为,示众事件涉及的不仅仅是隐私权,而首先是人格尊严权。“警方的行政行为如果有法律依据就不侵权,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侵权”,而根据今年刚刚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斯伟江说,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但没有规定可以示众。他还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有9个规定不得游街示众,“游街示众不符合社会的法治要求,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并影响了我国人权在国际上的形象。”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希贵副教授也认为,当事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对他应该进行处罚,但不能法外再执行,也就是给他一种强迫的方式。他举例说,在古代,不管是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有一种刑罚,就是丑辱刑,专门对一些罪犯进行侮辱、丑辱,使他们丧失人格上的尊严,“这不仅是隐私权,而是应当作为一个人格尊严看待,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老百姓有他的尊严,罪犯也有他的尊严,这些问题应该有法律的规定进行保护。”

  斯伟江指出,我国早在1992年就提出人格尊严权的问题,事实上,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如闯红灯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闯红灯也游街示众,你会怎么样?”他还提到上海曾经把一位闯红灯的女硕士在电视上曝光,最后其辞职,这起事件也值得商榷。

  事实上,几年前斯伟江曾代理过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上海市复兴中学一名中学生和女友在教室里接吻的全过程被教室里的监控探头录下来,并被学校在校电视台公开播出,该学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但最终败诉。斯伟江认为,隐私权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隐私权在美国也只有100多年的历史,只有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隐私权,对公众生活的安宁要保护到一定高度的时候才会有隐私权,但他认为,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是可以提出来考量的,“我们公民到底有哪些隐私?”

  而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徐小珍则认为,隐私和人格侮辱是两个问题,游街是人格尊严的问题,而隐私权则牵涉涉案人员做的一些事情,比如卖淫嫖娼行为。“如果我们把公安机关做的事情视为侵犯隐私,我觉得这不合理”。她认为,深圳警方的做法涉及人格侮辱,但并不涉及隐私权。

  是侵犯隐私权还是司法公开?

  在示众事件发生以后,深圳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针对违法犯罪人员,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只是执法活动的一部分、一个环节。而姚建国在接受采访时也有一个回应,他认为隐私权和司法活动的关系应该是隐私权首先要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司法部门可以掌握或者触及公民的隐私权,涉案的公民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司法机关的调查,但他同时强调,即便是涉嫌违法犯罪,哪怕是最后定罪,司法部门也不可以把涉案人员的隐私公开。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成涛也指出,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布”和“示众”是两个不同概念,而且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已经明确提出,对已决犯和未决犯不能游街示众,而且对一般的犯法人员也不准游街示众。虽然深圳福田警方的行为不能明确为“游街”,但肯定是一个“示众”行为。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邱剑新律师认为,隐私权也有可能是违法的,如果隐私权定下来的话,会和其他权力冲突,比如知情权、名誉权、言论自由权、新闻采访权、政府信息公开权等。

  邱剑新指出,在“示众”事件中有两组权利冲突,第一是隐私权和深圳警方政务处理的冲突,第二是公民自主权之间的冲突。他认为应该遵守三个原则,第一是公共利益有限,第二是权利的平衡,第三是维护人格的尊严。邱剑新认为,深圳警方处理卖淫嫖娼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处理的方式,如果按照人格尊严的原则概括的话,实际上是不恰当的,扩大了隐私的范围。“隐私权是在特定的主体、特定的范围下受到限制的,公民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政府在处理的时候也不可以擅自采取不合理的方式。”

  保护隐私权在法律上仍是空白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曾经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声援姚建国,他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应该健全和完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制定一个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法,“这样的话,可以推进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人权的保护建设”。

  宋一欣列举了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到隐私权的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会议法、行政处罚法,其中比较明确的有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而在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到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只针对澳门地区。另外,在国家旅游局、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些规定中也提到隐私权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问题的解释当中也提到隐私权问题。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则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种类型,比如一些公司将离职员工的照片、证件号码在媒体上面作出严正声明,说这个离职的员工违反了公司的条款,违反了公司的种种法律等,而这些被曝光的员工马上起诉公司,因为在法律上既侵犯了名誉权、肖像权,更涉及到个人的隐私。

  吴冬说,在一些公司尤其是IT企业中,会使用一些专门的软件监视员工在网上的所有活动,甚至有些软件还配有摄像头,可以监视员工的所有行为。另外,现在很多公司都有监控员工MSN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利用手机定位监控员工行踪的现象。不过,他也指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员工利用网络匿名的特点曝光公司的商业机密。

  吴冬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还是空白,他还引用一个民法典的专家意见稿,其中专门列了一章公民个人权利问题,即在原有的民法通则当中增加了名誉权和隐私权。“所谓隐私权的大量问题,我们国家实际上处于起步阶段,这方面的案例还是处于一个初级的状态。”

  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周凯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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