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保障任重道远
“全国还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在公安部和人事部联合调研之后,起草小组成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至于警察“自费破案”(警察个人先垫资破案)的总金额,这位成员没有透露具体的数字,只是说“计量单位不是万,而是亿”。在一些地方财政吃紧的地区,甚至还有被害人出钱破案的现象。
显然,这正是“以罚代管”“指标制”背后的动力源泉。尽管“收支两条线”多年来被反复强调,但制度规定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仍然让一些警察铤而走险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发布,包括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指标制也直到今年夏天才被废除,代之以“数据常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应实事求是地看待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说,“条例只是公安系统的管理条例,经费保障问题只能在条文中提一下,具体到如何落实,就不是一个条例、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
据本刊了解,条例制订过程中,不仅正常的办案、机构运转经费被提及,对警员高薪养廉的思路也曾有人提出,方案是警员退休时,只要廉洁勤政,可以获得10年甚至20年的工资总额作为补偿。据悉,若以20年工资计算,平均每人获得的奖励约在五六十万上下。但虑及财力,这一思路最终并没有写进条例。
改革尚在路上
条例公布前夕,公安系统开始进行一揽子的准备工作。
首先,今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其次,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10月29日在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县级公安机关机构“瘦身”,“原则上,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除了这些与条例配套的工作,改革的下一步思路可以汲取深圳经验”。起草小组成员说。
条例与深圳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范围仅为警员,后者则扩大到警务机关的全体人员。深圳方案将人员分为警察、文职、雇员,其中警察专注于公安执法和社会管理,文职人员和雇员专注于内部管理和保障服务。
目前,深圳改革一直在低调进行,显示公安改革仍在继续探索之中。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特别强调,检验改革成败有三条标准:一看是否有利于“警力下沉”,加强一线;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加强队伍战斗力;三看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杨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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