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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刊:“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可否混淆?

2006年11月30日 10:58

  马英九陷“特别费”风暴,民进党想藉此“打马救扁”,将“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划上等号,其实两者性质不同,前者须实报实销,后者可以有一半不须检附单据。马是否被起诉,得看检察官用什么标准。

  因为一位小组员的便宜行事,台北市长马英九陷入从政以来最大的政治风暴,“特别费”案越演越烈,民进党见猎心喜,一天九场打马记者会﹐想藉“打马救扁”,操作“制度杀人”,将“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划上等号,若马未遭起诉,深陷“国务机要费”弊案泥淖的陈水扁也能安然过关,若马被起诉,更是“天下乌鸦一样黑”。

  虽然“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都是供“政府首长”级支用的公费,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根据“总统府”的预算说明﹐“国务机要费”一年约新台币48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是“国家元首”行使职权相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招待与礼品致赠等。“首长特别费”的用途则相对笼统,只规定用在“因公招待、馈赠及犒赏所需”,至于如何用、何时用、额度多少,属于“首长”的权限,外人无从置喙,但是支用的程序必须合法,并应接受“审计部”的查核。

  “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最大不同是报支方式﹐“国务机要费”须“实报实销”,不能没有单据﹐更不能以别人消费的单据(发票)不实核销;“特别费”弹性较大﹐可以有一半不须检附单据。

  “国务机要费”属于业务费,有特定科目,但“总统府”却片面把“国务机要费”当做“首长特别费”的一种,同时比照“特别费”的支用规定,一半需单据,一半不需要。“审计部”并不认同这种做法。

  “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检察官陈瑞仁退一步,接受了“总统府”的说法,将“国务机要费”视为“总统特别费”,只就需要单据部分清查(“总统府”方面自己所提单据),即查出有新台币1480万的贪污事实,无单据部分根本没查﹐若陈瑞仁“依法”处理,不知会爆出多少内情。

  “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案都牵扯到假发票核销﹐差别在于前者无公务支出﹐后者则有实际支出。民进党想鱼目混珠,意图将马英九抹成跟陈水扁一样黑的乌鸦。台北市“法规会”主委陈清秀强调,“国务机要费”案是陈水扁借用他人发票来冒领公款,实质产生损失,因此,涉及贪污、渎职、及伪造文书;马英九“特别费”案则是以消费的大面额发票取代琐碎的小额发票﹐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承办的市府秘书处组员余文也有伪造文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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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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