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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有望修改 两部门重申未限电动自行车上路

2006年11月23日 10:08

    山西太原迎泽区回民小学的20余名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太原解放路,唱着自编的交通安全歌向路人宣传新交通法。 中新社发 孟宪亨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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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3日电  新华社消息,针对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有关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总结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法律完善问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6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共有191位代表提出6件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对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堵塞盗抢机动车销赃渠道等问题也有不同理解,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答复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作出立法解释,或明确授权地方立法对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行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关于当场处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可以突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关于打击盗抢机动车、堵塞销赃渠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据介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于2005年召开座谈会,与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共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目前,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正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为此,建议待有关配套法规实施后,在总结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问题,并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王丽 邹声文)

  新闻内存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较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法实施后,各地在制定实施这一法律的具体办法时,对第76条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并对行人有倾向性,有失公平原则。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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