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公司一名机长辞职引发公司索赔千万元,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对此作出裁决,认定这名机长需赔偿航空公司约170万元人民币。
这名机长上世纪90年代初就读民航学院,毕业后进入东方航空公司当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随着驾驶技术的不断提高,工作10年后他被任命为机长。今年年初,由于个人原因这名机长提出辞职,但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他诉诸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审理中,这名机长认为,自己在解除合同前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考虑到身为飞行员,属特种岗位人员,公司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用,故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但公司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东航方面认为,这名机长是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为了培养他取得飞机驾驶执照,成为合格的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成了机长就要求离职,会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东航要求他支付院校培训费、养成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用等各种培训费用共计一千余万元。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议庭审理认为:这名机长提出辞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他在和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资培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的金额,仲裁委员会认定,这名机长应当支付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培训费71.5万元人民币、养成期间的培训费24万余元人民币和2万余元美金、6次复训费用13万余元人民币,以及其他在国内外的训练费用,共计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为170万元人民币。对于东航提出的他应赔偿的模拟机培训费用、飞行经历费用等要求,仲裁委审理后不予支持,并裁定东航应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新华网 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