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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经费困难 广西一乡武装部长非法运输炸药

2006年11月03日 10:59

  中新网11月3日电 据南国今报报道,为解决民兵训练经费困难,乡武装部竟以劳养武非法运输爆炸物。日前广西牞忻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蓝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但因其系为公益事业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蓝某原系广西宜州市福龙乡武装部部长,在担任武装部部长期间,为解决民兵训练经费,便以武装部的名义开发项目,2004年12月承包了宜州至忻城二级公路改建工程的定点石场。2005年6月3日,蓝某从福龙乡扶贫项目拨给的爆炸物指标中,办理了有关手续,购买得炸药48公斤、雷管21枚,并从该乡用两轮摩托车运送到承包石场炸石用。当日下午,忻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石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当场缴获炸药24公斤、雷管12枚。另有炸药24公斤,雷管9枚因装入炮眼无法提取。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将来源合法的炸药24公斤、雷管12枚非法运输到辖区外使用,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成立。因蓝某是以福龙乡武装部的名义,为解决武装部民兵训练经费不足,以劳养武而非法运输爆炸物,属于为公益生产所需而犯法,且没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应免除处罚。故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忻城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韦永辉 卢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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