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于法有据
前不久,记者跟随国务院法制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采访团来到湖南省,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去年6月经湖南省政府批准,2005年挂牌成立的。翻阅执法局印制的宣传小册子,记者感受到了“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今年3月21日,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湖南日报》上公布了行政执法依据,记者看到,整整两个版的公告中,执法职权有137项,执法依据包括《城市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29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
“多、杂、细、碎……”说起做城管工作的感受,局长肖克和感触良多。“如果把城市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城市的‘家庭主妇’,每当城市发展中出现了新问题,城管管辖的范围就有可能扩大一次。”
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北京城管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共有285项。据记者了解,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成立时,只有5项职能,到2002年时,扩大为8项职能105项行政处罚权,目前已经包括了13大类共28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范围之广,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城管的管辖范围内。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主要是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级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权,一般简称为“7+1”。据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不少城市的城管,已经突破了“7”的范围,向文化、旅游等行政执法领域延伸。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纷纷质疑我国城管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对此,有专家表示,简单来说,我国城管队伍的实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这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基本法律,授权国务院对行政权力进行的重新配置,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
该专家认为,我国城管队伍在执法依据上不存在问题。一是,主体依法定程序设立,主体合法。二是,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法律授权非常充分,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外,国务院下发文件,明确提出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原则、要求和程序。三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具体的、充分的。我国的城管部门是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展到今天,确实解决了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无法走回头路。目前城管的确存在一些关系不顺、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只能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包括财政经费的保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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