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
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件意见显示,草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许多群众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也是研究如何通过修改、完善法律草案,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草案中有关征收补偿条款的修改过程,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
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
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