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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今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亟需走出困境(3)

2006年10月27日 08:22

  “民宅商用”需经谁同意

  [现状]多年来,城镇居民楼住户深受“民宅商用”之苦,五花八门的公司、店铺进入居民楼,甚至有的商户把住宅的大门变成窗口,居民楼内经常是顾客攘攘,废物满眼,噪音通宵达旦。

  [草案摘录]第75条:“业主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管理规约未作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

  [专家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南振中委员在8月份的审议中曾指出,草案目前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制止餐饮、娱乐业占用住宅、干扰居民生活的情况发生,但在本条的表述中,在餐饮、娱乐后面采用了“等”字,这容易使人误解为物权法主要限制餐饮和娱乐业对住宅的占用。为了保护居民的安宁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建议将这一条中“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卢志强也表示,民宅商用不仅影响同一楼层的左邻右舍,而且由此带来的油烟、噪音和顾客流,有可能影响不同楼层的业主,所以草案中规定的“相邻的业主”到底是指哪个范围,也有必要予以明确规定。

  楼顶广告牌收益该归谁

  [现状]现在一些临街的商品楼房及墙面大多设置有广告牌,对于这些设置广告牌所得收益,到底应该归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经常引发纠纷。

  [草案摘录]第69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权利的权利。”

  [专家意见]据北京的房地产律师介绍,依目前的规定,楼顶广告收益归谁所有,关键要看设置广告的楼房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如果在公共区域以外,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只要做到不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广告的内容不会降低小区的整体形象,开发商就可以安装广告牌,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就全部归开发商所有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表示,有人认为归业主所有,有人认为归国家所有,还是归这个楼的业主所有?各说各的,各有道理,因此他认为,现在已经引起了很多争议,物权法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据上海证券报;何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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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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