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即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提高1角5分;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元调整为5分钱,提高3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问:为什么要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行业列入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答: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这两个行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2005年黄磷产能220万吨,需求量60万吨;锌冶炼需求量320万吨,产能400万吨,在建能力320万吨。两个行业产能均远远大于需求。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两个行业中均大量存在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要求淘汰的工艺设备,执行差别电价可以促进结构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这两个行业节能潜力较大。黄磷每吨耗电量13000千瓦时,锌冶炼每吨耗电量3500千瓦时,消耗的能源资源较多,存在较大的节能潜力。
问: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是如何调整的?
答:2004年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时,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4年本)》制定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规定了新的划分标准。为此,有必要对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做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一,调整了原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高耗能项目的适用范围。如为适应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需要,将钢铁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炼钢电炉和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扩大到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第二,提高了淘汰类项目的门槛。如将铁合金矿热电炉的淘汰标准由原来3200千伏安及以下,调整为5000千伏安及以下,并明确包括生产工业硅的矿热电炉,扩大了淘汰范围,加大了淘汰力度。第三,进一步完善了限制类差别电价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原来主要按建设时间划分,调整为主要按照工艺装备、能耗、资源消耗、环保等行业准入的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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