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30日电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背景。
答: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针对部分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并且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大量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落后企业的情况制定的。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06年5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由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较小,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现行政策贯彻情况不十分理想,需要进一步完善。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禁止各地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通过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提前公布今后三年内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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