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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全文)(6)

2006年09月12日 02:31

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等5个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海关总署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总署本级和4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海关总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海关总署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报多列500万元。

  2005年,海关总署在编报总署机关经费预算时,以综合楼物业管理费的名义编列支出预算500万元,实际是用于总署机关服务局所属鑫海锦江酒店的开办费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二)海关总署科技发展司工作人员违规取得利益共141.48万元。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所属北京即刻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即刻奈公司),主要从事海关总署部分信息化项目的开发以及利用海关H2000系统对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即刻奈公司的业务工作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办公场所与信息中心彼此不分。海关总署科技发展司利用承担组织海关业务系统的开发、推广应用以及联系指导信息中心的职务便利,于2002至2005年间,全司人员按职务等级每月从即刻奈公司收取金额不等的“劳务费”共计141.4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

  (三)挤占挪用预算资金9731.81万元。

  2005年,海关总署在行政管理费中,列支未列入财政部核定预算的机关办公楼维修改造款等支出9142.18万元;在收费业务费项目经费中,列支未列入财政部核定预算的机关医疗经费和体检费等支出589.63万元。上述预算变动情况,海关总署曾在2005年12月23日上报财政部,但财政部至今未予批复。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变相挪用财政资金132.02万元用于出国考察。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要负责海关系统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审计署抽查了该中心2004年、2005年的8个出国团组项目。这8个团组的出国人员来自海关总署所属的11个单位,出国经费共计132.02万元,由供应商在收到该中心交付的物资采购合同款后,将资金汇入旅行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海关总署用作鑫海锦江酒店开办费的财政资金,要求归还原渠道;对科技发展司工作人员违规取得利益的问题,要求立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变相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考察的问题,要求今后规范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总署本级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预算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认真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切实强化预算约束意识,杜绝代编预算和随意调整预算的做法;对总署本级各司(局)及在京事业单位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和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四、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署领导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题研究,逐条落实和整改。截至目前,海关总署已将用于鑫海锦江酒店的500万元资金中的140万元归还了原渠道,其余资金将逐步归还;已纠正了科技发展司的违规行为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总署本级各司(局)及在京事业单位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和收入;制定了从严控制出国团组、加强出国考察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2007年起,将彻底改变沿用多年的总署代编预算的方式,严格按照预算编报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同时,海关总署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监督、开展全系统自查自纠等多项整改措施,还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增强依法理财意识,严格程序,严密手续,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9个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总局本级和1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工商总局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比较健全,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能够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做到了及时、足额上缴;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能够积极整改。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005年,财政部批复国家工商总局本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项目和所属信息中心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共3500万元,实际支出共5174.55万元,其中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674.55万元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使用上年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的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今后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预算执行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对局本级和所属信息中心使用上年专项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的问题,该局已及时向财政部申请备案,并已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及时批复二级单位。该局还将于近期召开一次财务工作座谈会,通报审计情况,研究加强规范财务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广电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广电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基本真实合法,较好地完成了部门预算管理任务;注重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各级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广电总局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改进。但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2.19亿元。

  广电总局经财政部批准,在2005年度预算中编列预算外资金支出2.19亿元,用于补助非所属单位。其中1.72亿元作为扶贫资金用于补助地方,4050万元用于补助非所属教育院校。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二)部分预算外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广电总局对安全播出应急及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两个项目的专项经费未制定和实施明确的管理制度,支出范围和标准缺乏规范,从而使其年度预算执行受到影响:2005年,安全播出应急专项资金预算为1亿元,实际支出8459万元;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专项资金预算为1500万元,实际支出75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中央电视台编制支出预算不够细化。

  截至2005年底,中央电视台广电事业费支出(不含结转自筹基建支出)预算有10.89亿元未完成,预算执行率为86%;2004及2005年度的新台址基建预算中,尚有10.79亿元未安排使用,两年预算平均执行率为43%。造成支出预算与实际支出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是,该台未能紧密结合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细化编制预算草案。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四)无线电台管理局部分项目支出预算审核不严,1.28亿元预算资金闲置。

  2001年以来,无线电台管理局在4个基建项目、3个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报批等必需程序尚未完成,4个事业类支出项目必要的实施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为这些项目安排预算资金共2.26亿元,截至2005年底,上述项目预算尚有1.28亿元未完成,预算执行率为43%。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的规定。

  (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4437万元。

  2005年度,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外,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4437万元,其中:补助电影院改造支出2000万元,开展“2131”工程支出635万元,补助全国影院计算机售票联网支出235万元,先征后返新建影院上缴的专项资金1039万元,购置“流动院线”放映车设备支出453万元,奖励专项资金收缴单位支出7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的规定。此外,截至2005年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结余5675万元,其中2005年新增结余1263万元。这项资金大量结余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

  (六)无线电台管理局挤占VSAT系统建设资金1450万元。

  根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安排,2003至2005年无线电台管理局将1450万元VSAT系统建设结余资金,用于短波实验智能调度管理系统一期建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广电总局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要求商财政部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对部分预算外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要求广电总局尽快完善制度并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对部分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和审核不严的问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严格审批,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尽快商财政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无线电台管理局挤占VSAT系统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退还被挤占的资金。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加强预算编制和批复两个环节的审核工作,切实解决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广电总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或正在整改。目前,广电总局已商财政部纠正了在部门预算中编列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正商财政部修改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修订了《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3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了《国际广播电视新技术跟踪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播影视专项业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6项经常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正在落实无线电台管理局智能调度一期工程建设资金来源,退还被挤占的VSAT系统建设资金。中央电视台正在建立预算预警机制。无线电台管理局对未完成预算的项目已制定了整改时间表并指定了负责部门。同时,各所属单位正在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投资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训练局等10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体育总局本级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制定了《行政经费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和办法;加大政策和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了部门各级干部和财会人员的政策观念和责任意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批复彩票公益金预算2814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集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项目2.25亿元。截至2005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实际拨付1.97亿元,尚有2814万元预算未批复下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少计收入1.38亿元。

  截至2005年底,该中心将应计入收入的转让所属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得1.38亿元,计入应付账款账户。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体委《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规定。

  2.未经批准动用彩票专项资金2787.4万元用于股票投资。

  2000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用2787.4万元彩票公益金在该中心建立奥运争光和全民健身专项基金,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当年,该中心未经批准,将上述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

  3.投资证券业务开设资金账户等问题。

  1999年至2006年2月,该中心用本单位5名工作人员的名字,在4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13个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05年底,尚有两个个人账户仍在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

  2001年7月至2005年2月,该中心从其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先后8次共提取80万元,用于“会议费”、“健身卡”等开支。上述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属于“小金库”行为。

  2001至2004年,该中心直接从其开立的股票资金账户先后5次拆借资金累计1840万元给有关企业。截至2005年底,尚有50万元本金没有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投资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原小球运动管理中心1998年9月投资50万元兴办了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并借给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资金累计296.15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停业,原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对麦迪宝体育发展中心的投资和借款无法全部收回,造成损失298.78万元。

  1998年8月,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和器材装备中心等四单位共出资100万元,兴办了北京金航道体育健身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四个单位向该公司累计借出908.5万元。截至2003年底,该公司已资不抵债,并因被起诉后停业。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等四单位的投资和借款1008.5万元已形成损失。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安排项目并下拨的彩票公益金,要求尽快落实项目单位,及时将资金批复并下拨;对少计的收入,要求调整有关账目;对违规动用的彩票专项资金,要求限期追回;对违规开设的账户,要求撤销,资金并入合法账户;对“小金库”的问题,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违规拆借资金的问题,要求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投资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要求组织专项清理,积极整改,规范对外投资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合理编报预算,消化结余资金;加强管理,规范对外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非常重视整改工作,主要领导专门听取了整改情况的汇报,要求各单位认真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积极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彩票公益金预算未及时批复的问题,要抓紧落实,尽量争取所有项目能在当年全部安排;对少计收入的问题,已按要求调整了有关账目;对未经批准动用的彩票专项资金,已要求限期追回;对投资证券业务的问题,已按要求将开设的个人账户撤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安全监管总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简称培训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安科院)、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简称国际交流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安全监管总局是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5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重视预算编制,改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认真纠正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支出预算1.02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

  安全监管总局在编报2005年部门预算时,有1.02亿元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安全监管总局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

  2002至2004年,安全监管总局将分别批复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事故抢险指挥业务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等7个基建项目合并,在大羊坊4号院建设一个业务办公楼(总投资合计2.7亿元),但未将项目合并实施情况向发展改革委报告。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 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的规定。

  (三)虚列项目,挤占专项经费补助所属单位330万元用于购买办公用房。

  安全监管总局2004年分别以补助培训中心培训经费、国际交流中心信息系统经费的名义,在“六个支撑体系”维护经费中支出330万元,用于补助上述两单位购买办公用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四)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452.57万元。

  2005年,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安科院未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自行收取“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注册费”、“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费”共计391.87万元元;培训中心在承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IC卡)制作工作中,向IC卡制卡单位收取服务费60.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五)预算外资金4562.5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华北科技学院2005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有4562.5万元未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被用于弥补事业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这一做法,不符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安全监管总局项目支出预算未细化的问题,要求采取措施,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对安全监管总局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的问题,要求将合并建设的基建项目按规定报批;对安全监管总局挤占专项经费补助所属单位的问题,要求将被占用资金收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对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自立收费项目的问题,要求停止收费,并将已收取费用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问题,要求华北科技学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今后杜绝此类问题。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况,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预算,将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安全监管总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总局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情况,提出五点要求和四项措施,要求总局和所属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逐一落实,能够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需要协调其他部门的,要制定时间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检查情况。挤占专项经费、违规收费等问题已按审计决定进行了纠正,其他问题正在逐步纠正。
 

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 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等1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家林业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组织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预算;采取措施,强化了规章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和办法,建立了建设项目的监察机制和项目审批决策机制;能够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

  2005年,国家林业局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331万元没有细化到项目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转移账外资金252.34万元。

  原林业部翻译室在2003年撤销时,将账外结余资金252.34万元转入国家林业局对外合作项目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问题。

  1.私存私放账外资金3519.63万元,国有资产1696.5万元面临损失。

  1992至2003年,该中心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费等资金3519.63万元私存私放,其中96万元借出后无法收回;1000万元用于成立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林绿业中心)。中林绿业中心又用上述1000万元注册资金中的部分和其他资金110万元,相继成立了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2005年底,中林绿业中心和这三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均为亏损,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与中林绿业中心投资的1110万元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此外,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90.5万元购买了某公司股权,因不能提供股权投资协议和股权证明,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用账外资金120万元为职工个人支付投资款。

  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中林绿业中心垫付了职工个人投资款120万元。2003年和2004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用120万元账外资金冲减了应收的个人投资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

  3.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

  2001至2002年,该中心通过中林绿业中心以“花卉苗木基地建设”为名,从中国农业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并在2003年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范围”的规定。

  4.挪用还贷准备金 5.67亿元。

  2000至2003年,该中心累计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5.67亿元,分别借给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北京燕维森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通过北京中林绿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截至2005年底,尚有3413.01万元未收回,另有1620万元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四)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的主要问题。

  1.所属单位进行证券投资,造成国有资金损失155.87万元。

  2000至2001年,该总站所属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将200万元的注册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基金管理总站收回现金44.13万元,损失155.8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2.违规发放部门周转金915万元。

  1999年,该总站向山东、青岛、广西、海南等4省(市)林业局发放周转金共计915万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资金存在损失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3.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1999年,该总站以“林业项目”名义向北京林业大学发放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共计991万元,实际用于该总站购买职工住宅。2000年,该总站以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的名义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1200万元用于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建设学生公寓。北京中林绿源科贸开发中心享有公寓从学生入住之日起13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项目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关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开发性生产的需要”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

  1998至2004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将造林周转金累计705万元借给所办的北京国林林果技术开发中心。2005年,该中心已累计亏损952.89万元,705万元造林周转金存在损失风险。

  1995年7月,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投资50万元兴办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1995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分3次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250万元投入北京林发绿色科技开发中心。该中心1999年注销时已亏损332.97万元。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其的50万元投资及25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90.9万元。

  200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10.47万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67.78万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挤占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12.6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工作;对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对于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对兴办实体存在国有资金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对兴办实体进行彻底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对挪用还贷准备金的问题,要求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项目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挤占的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和财务的统一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国家林业局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整改措施,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未细化到项目单位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加大预算细化力度;对原林业部翻译室转移账外资金的问题,对外合作中心已将有关资金上缴有关司局;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其他问题正在认真整改中。为了加大整改力度,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药监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等6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药监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药监局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有关单位能够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滞收、欠收相关费用1632.66万元。

  截至2005年底,药监局相关业务司未能及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致使药品审批收费收入1381.64万元滞留在银行;在未核实有关企业是否缴费的情况下,发放了381份药品审批批件,涉及缴费金额251.0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二)项目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涉及预算资金738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未履行报批手续,将项目预算7385万元在本级和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整。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555.15万元。

  2005年,药监局所属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等单位挤占“新药注册审评”等项目经费555.15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开支。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四)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收未收中药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

  截至2005年底,该办公室应收未收企业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年费148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

  (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部分内设机构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产2294.77万元。

  2003至2005年,该所所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药事编辑部和药物分析杂志编辑部等3个非独立法人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单独设账核算,形成该所账外资产2294.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
2005年,该办公室从财政拨付的会议费中提取现金46.2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31.6万元收入未入账,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等。

  2003至2004年,该中心将取得的版税、售书提成和办班分成等收入31.6万元未入账核算,用于发放职工劳务费、稿酬和过节费等,已支出31.5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八)国家药典委员会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再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分发给部分职工。

  2005年3月,国家药典委员会超过合同约定,从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金中多付给出版社印刷费,并将出版社返还的10万元,直接分发给本会办公室部分职工。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药品审批收费滞留银行、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要求将滞留资金上缴国库,并采取措施,收缴应当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调整项目预算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确需调剂使用预算资金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所属单位挤占项目经费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责成将收支全部纳入该所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提取现金和药品认证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要求其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对国家药典委员会从药典印刷费中返还现金的问题,已移交中央纪委驻药监局纪检组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预算,防止财政资金闲置;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快解决预算管理中不够规范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药监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药品审批收费收入滞留银行的问题,药监局已开始清理,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入库1346.2万元;对欠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已采取措施开始清理催收;对调整项目预算不规范的问题,在2006年度预算批复中已予纠正;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基本支出的问题,已予以纠正,超出基本支出预算的职工补贴和医疗费支出由各单位预算外结余列支;对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账外资产的问题,已将全部收支并入该所财务处统一核算;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支未入账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做出深刻检讨,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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