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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全文)(5)

2006年09月12日 02:31

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局、培训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商务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商务部2005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大预算和财务管理力度。商务部所属单位大部分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自行设立项目挪用公用经费716.46万元。

  2005年,商务部在预算已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情况下,又根据本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自行设立项目,将716.46万元公用经费用于单身宿舍改造等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2005年,财政部批复商务部某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6.54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3.11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47%,有23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不到30%;财政部批复商务部另一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5.01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1.17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23%。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未经批准,自行将其管理使用的建筑面积为22 634.81平方米的信息咨询大楼产权转让给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得1.2亿元长期存放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直至2005年10月,商务部才将这笔资金转入机关服务局账内。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四)商务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该局所属企业董事长之便,2000年至2003年先后挪用单位巨额资金,给私人企业无偿使用,为其牟利。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挪用公用经费的问题,要求归还被挪用资金;对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力度;对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的问题,要求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对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已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商务部应积极消化结余资金,加强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对机关服务局所办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商务部非常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专门研究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已将被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已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拨入资金的结余退还中央财政,正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商务部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了消化各项资金、基金结余的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支出水平编制预算;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已委托中介机构对机关服务局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下一步将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和财务经理委派制;已成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大厅,开展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
 
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图书馆、市场发展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3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针对一些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未纳入年度预算。

  文化部在编制2005年度预算时,未反映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安排使用了上述结余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未经批准收取费用1.08亿元。

  自1996年起,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在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向音像企业收取音像制品统一防伪标识费用(该中心以每枚1.55分的价格从标识生产商购进,以每枚2.8分的价格向音像企业出售),截至2005年底,累计收费1.08亿元,支出8842万元,结余20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三)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套取财政专项资金403.26万元。

  2005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通过与下属某公司签订委托购买设备合同的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分五次将“舞台系统工程仿真系统”专项预算403.26万元转入该公司。该公司将其中的300.96万元转回该所,已用于基本支出113.55 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国家图书馆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国家图书馆每年购置馆藏图书的专项资金全部为财政专项拨款。2004和2005年国家图书馆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采购的方式购置馆藏图书,分别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将其归还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问题,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图书采购办法,逐步实施政府采购。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本部门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杜绝未经批准自行收费现象发生;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十分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专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司局和所属单位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已按要求向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文化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和《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将其收支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将转出的违规资金全额归还了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问题,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图书资料采购环节调整实施方案》,并根据图书资料采购的特点,将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卫生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卫生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卫生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卫生部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及时批复预算和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闲置财政专项资金6.12亿元。

  截至2005年底,卫生部本级累计闲置卫生专项资金2.84亿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闲置2003至2005年卫生专项项目资金3.28亿元,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1000万元。

  卫生部在未考虑项目当年实际建设需要的情况下,申报了2004年某防治防疫项目预算1000万元,导致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的规定。

  (三)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6813万元。

  2004年,卫生部未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整正在执行的防治防疫项目预算68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算2450万元编制不规范。

  2005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经充分论证,编制了卫生专项资金项目预算1500万元,导致该项目预算执行率过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3个单位编制的卫生专项预算,包含了基本支出预算95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无预算支出专项资金324万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下属单位2004至2005年在卫生专项资金中无预算列支物业管理费、办公局域网专线接入费等共计269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下属药用植物研究所2005年在财政专项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管理费55万元,用于弥补基本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六)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3567.48万元资产面临损失。

  1997至2000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及下属药用植物研究所、协和医药开发总公司投资2410万元设立3家公司。至2005年底,这3家公司均处于停业状态,初始投资及经营性借款共计3439.48万元面临损失。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的规定。

  (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违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造成损失128万元。

  2001年,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为其所办公司借款128万元进行保证担保,并于2003年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该公司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闲置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卫生部进一步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的问题,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对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的问题,要求补办项目预算调整的报批手续;对预算编制不规范和无预算支出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对外投资和违规对外担保的问题,要求认真清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投资的管理,完善对外投资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卫生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抓好整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对资金闲置的问题,卫生部已采取了每月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执行督导等一系列措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未考虑项目当年实际需要申报项目预算的问题,卫生部已商财政部调整预算;对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的问题,卫生部已补办了报批手续;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不规范的问题,卫生部已要求有关单位严格按制度规定编制预算,并正采取措施解决上述单位基本经费不足问题;对所属单位无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预算支出的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面临损失的问题,中国医学科学院正在抓紧清理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同时,卫生部也加强了所属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药具发展中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人口计生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人口计生委重视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内控制度比较健全,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其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39.7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2005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39.72万元,用于弥补经费超支,未纳入预算安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所属药具发展中心账面未反映对外投资1280万元。

  2000年4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出资1280万元,与某中心合资成立公司,但该中心账面未反映上述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问题,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编报工作;对药具发展中心账面未反映对外投资的问题,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将对外投资纳入资产核算和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清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责成有关单位限期逐项落实。目前,上述问题已经按审计决定予以纠正。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2005年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纳入2006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药具发展中心已将1280万元对外投资纳入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度财务收支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上海、成都等19家分支机构200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人民银行预算执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财政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促进了完善集中采购管理体制和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了内部管理,预算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财务信息化建设,开发了《人民银行综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了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1.26亿元。如成都分行在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福利费、劳保费、医疗费、水电费等支出中列支奖金、补贴等1 775.26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关于“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支,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串用”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违规问题10.1亿元。据对人民银行总行及19家分支机构抽查发现,截至2005年底,固定资产购建结余资金达10.1亿元。部分分支机构对结余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如2005年1月,郑州中心支行将总行已经列支并下拨的7 000万元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分两笔转入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开立的未经财政专员办批复的账户(审计发现后该行才将资金转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关于“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中其他违规问题1.3亿元。主要是少计收入、多计支出和存在账外固定资产等违规问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问题,移送财政部处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问题,要求人民银行调整相关账目,认真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指标;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特别是工资管理,认真纠正挤占其他科目发放奖金、补贴的违规行为;对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与财政部协商,从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这次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些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了四项部门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完善预算执行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工资管理。明确要求所属分支机构对自行出台、无政策依据的津贴、补贴一律停止发放,并依据有关政策对全行个人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认真纠正挤占其他费用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三是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拟将各分支机构年底未使用的项目资金上划总行,同时与财政部协商,完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办法。四是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已部署全系统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杜绝“账外资金”等违规行为,并于近期统一组织对会计财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和不规范的行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资委管理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22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资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4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国资委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造成513.49万元财政资金闲置。

  2004至2005年,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网络项目和上市公司国有股监测网络项目未按计划及时实施,至2005年底预算执行率为26%,资金结余513.49万元,形成财政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所属有关单位挪用国家建设资金960.73万元。

  1998至2005年,国资委所属5家单位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共960.73万元。其中,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所属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将“培训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250万元,转移至由该中心主任等3人成立的公司及另外一家民营公司,涉嫌个人挪用公款;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所属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挪用“办公楼消防系统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资金275.67万元,用于办公楼装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科技发展中心挪用“办公设备购置及网络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188.4万元,用于日常经费支出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挪用“办公用房设施更新及网络建设”等项目的建设资金95万元,用于购买职工住房和支付《中国钢铁业》杂志社开办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挪用“南线阁39号宿舍临时电改造正式电”项目(建设内容为配电室外线工程)的建设资金151.66万元,用于对配电室进行装修改造和重新采购安装新配电设备。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规定。

  (三)所属有关单位私存私放资金618.05万元。

  截至2005年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科技发展中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所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所属中化国际咨询公司、冶金工业信息中心所属北京金利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家单位账外私存资金共计618.05万元,支出共计348.7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外聘人员工资。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四)所属有关单位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896.26万元。

  截至2005年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所属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轻工业国际交流中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所属物资干部培训中心等6家单位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96.26万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其中2005年应缴未缴金额为512.4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的规定。

  (五)所属有关单位未报经批准将建成未用的配电设施自行拆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2003年,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实施“委机关南线阁39号宿舍临时电改造正式电”基建项目的过程中,未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将配电室内原有设备全部拆除,并对原配电室进行装修改造。原配电室建设及设备购置原价为260万元,经检验合格却从未运行使用,但拆下的设备仅以5万元的价格被转卖,转卖价款至今仍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六)所属有关单位购买职工商业保险479.09万元。

  截至2005年底,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和冶金科技发展中心3家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479.09万元,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规定。

  (七)所属有关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虚假作账手段给对方个人回扣50.63万元。
自2002年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所属冶金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在收到对方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收入后,当天编造虚假的人员名单套出现金,将收入的50%和36%分别返还给两对方单位有关人员。截至2005年10月,该中心通过上述方式返还现金共计50.6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涉嫌个人挪用公款和冶金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经济往来中给对方个人回扣的问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要求有关项目尽快组织实施;对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问题,要求归还原渠道,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要求追回“小金库”余额,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财政专户;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批准自行拆除配电设施的问题,要求该单位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用公款购买职工商业保险的问题,要求予以清退。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在申报行政事业类项目时应细化项目的实施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及成果,以便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项目预算申报的审核;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和细化对所属单位的分级财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资委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工作责任。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问题外,审计决定已基本落实完毕。对部分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正在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对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将其归还原渠道,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还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追回“小金库”余额,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未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将应缴资金上交国资委,再由国资委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对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未报经批准自行拆除配电设施的问题,已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研究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用公款购买职工商业保险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全部办理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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