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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交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重视财务工作,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了交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财务监督,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财政拨款、基金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 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年初安排预留待批资金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安排专项建设资金3800万元补助自筹资金项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复由北京市自筹资金改建110国道。2005年10月,发展改革委核准该项目由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及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此情况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将3800万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拨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用于补助该项目建设。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三)多安排管理费预算668.86万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项目经费9.68亿元时,其中的管理费1637万元,占项目经费总额的1.69%,超过规定多安排668.86万元(该项目管理费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评审和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1%范围内据实列支”的规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3.08亿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采取虚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将交通专项建设资金(车辆购置附加费)3.08亿元滞留在委本级,并违规用其中1.06亿元核销原所属企业的借款,不符合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关于“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年度决算编制办法(试行)》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支出数情况”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交通部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细化预算;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的问题,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要求归还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用以抵拨以后年度的财政拨款;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资金的问题,依法移送交通部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交通部商有关部门完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项建设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公开、公正,并从机制和制度上加强规划和预算安排上的协调和制约,确保预算的真实、合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交通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除移送处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虚列支出、滞留交通专项建设资金问题尚在处理外,已全部落实审计决定: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已通知用款单位退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将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额度内抵顶。 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等3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信息产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5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能够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批复及时,执行比较规范;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截留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42亿元。 2001至2005年,信息产业部所属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05亿元,其中有3629万元发放给职工;2003至2005年,所属应急协调中心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 3710万元,其中3347万元存放于北京某物业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 (二)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标准购置办公用房。 2004年,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购买某培训中心作为办公用房。该培训中心总投资1.18亿元,建筑面积20887平方米,占地约50亩。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其中部分客房作为办公用房,其余客房及其他设施目前均闲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时办公用房为划转给的办公楼,建筑面积9806平方米。在办公面积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有5172平方米出租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又自行购买业务用房5052平方米;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办公楼建筑面积1974平方米,又以3766万元购买了建筑面积8065平方米的办公楼,而将其中5814平方米出租。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规定。 (三)申报的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6067万元。 信息产业部2005年预算包含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项目预算6067万元,而该集团自2002年起已从信息产业部划出,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信息产业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的规定。 (四)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159.41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信息产业部某下属单位在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中列支人员工资159.4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电子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所属单位截留办公用房租金收入的问题,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标准购建办公用房的问题,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的问题,要求理顺预算拨款关系;对某单位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的问题,要求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及工资补贴的管理,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和资产购置的管理,严格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信息产业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将截留的租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对工资补贴进行清理;对超标准购建办公用房的问题,已责成通信管理局尽快处置;对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的问题,提出了清理措施;对某单位在电子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的问题,已将资金归还原渠道。在纠正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信息产业部领导要求各单位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1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农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农业部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对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预算、计划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强化项目资金和资产监管;认真纠正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达到了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6.69亿元。 2005年,农业部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中有6.69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导致这类资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本级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财政资金797.41万元转入二级预算单位账户。 2005年,农业部将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797.41万元拨付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由各相关单位计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或预收账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 (三)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47.5万元。 2005年,农业部将由其所属的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47.5万元,直接拨付给该馆所属的汇川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非预算单位)。该公司将其作为营业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四)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主要问题 1.将财政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其下属单位,形成账外资金。 2001至2005年,该院截留系统科学事业费预算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所属渔业工程研究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该院自筹基本建设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违规核销对下属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 2004年,该院在其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和营口增殖站等单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决定核销用财政性资金对这些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的规定。 3.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用于单位自筹基本建设等。 2002年,该院增加对其所属渔业机械研究所等3个研究所的财政预算拨款(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并要求全额交回。在收到返还的800万元后,该院将其中698.9万元用于院部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01.1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规定。 4.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7220.9万元。 1995至2005年,该院从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共安排资金7220.9万元,自行设立“成果转化项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专项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该项基金使用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854.4万元。对后两项基金采取随年度预算批复所属各相关单位并拨付资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914.71万元。 2002至2005年,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在“农业博物馆运转费”、“档案室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等前期工作费”、“农作物病虫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等项目经费中,列支办公室家具购置、租车费、会议费等公用支出914.7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转移财政项目资金603.55万元。 2003至2005年,农业部质量安全认证中心以签订行业产品认证项目委托协议的方式,共拨付给其所属的种植业产品认证等3个分中心“产品质量认证”项目经费等959.29万元,并于当年全部列报决算。截至2005年底,3个分中心累计支出545.41万元,结余413.88万元。 2005年,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动物疫情防治与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的畜牧兽医器械测试中心技术服务费15万元,该中心计提营业税及附加0.83万元,结余14.17万元;拨付给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2006年技术服务费、会议费共63万元;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北京斯泰德动物产品安全中心等内设机构106.5万元,截至2005年底,用于会议费、专家劳务费等支出9万元,结余97.5万元。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预算15万元,全部转移到非预算单位——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财政 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年初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的工作,切实将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上缴中央财政,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转移、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等问题,要求归还原渠道,同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对违规向下级单位基本账户划拨资金、擅自改变预算,违规设立基金等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清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部门项目预算;进一步加强对业务司局及部属单位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农业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召开会议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积极部署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认真对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对预算不细化的问题,将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违纪违规资金,相关单位已按审计要求全部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的财政项目资金,已全部归还原渠道。同时,农业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先做出了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等处理。其它问题各相关单位正在逐项落实整改。农业部还采取了积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等培训,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加大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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