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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 基本情况 科技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科技部能够按要求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做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制定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的办法,对加强科技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科技部在财务主管司内建立了会计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和科技经费监督职责。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部本级2002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8.56亿元;部本级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直接支付”科技专项资金结余2.7亿元;“九五”期间“863”计划项目经费结余2709.04万元;科技部安排或委托部直属单位承担、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134个课题(项目)资金结余4203.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虚列“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 科技部办公厅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经费”中列支121万元,用于计划在2006年安排实施的委托项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三)预算支出83.5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科技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未将13个科技专项的预算支出83.56亿元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四)科研项目资金1650.73万元长期闲置。 科技部所属交流中心等单位承担的5个科研项目自2003年以来一直未执行,项目资金1383万元长期闲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的某课题剩余经费267.73万元,自2000年以来一直闲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 (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 (五)有关下属单位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行有效监管。 科技部所属事业单位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对外投资账上未反映对8家企业的投资,未对这些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上报这些公司的情况。而且,“九五”期间“863”计划形成的部分无形资产还被有些企业无偿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863’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六)所属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软件系统公司转让股权,获得转让价款2938.8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扣除项目时,该中心将其实际出资额790万元按1010万元计算进行申报,由此造成少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科技部尽快安排上述资金,发挥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虚列当年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的问题,要求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账目;对项目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对科技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要求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对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缴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技专项资金和科研课题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规,细化预算和完整编制预算。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科技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和具体整改措施。对历年结余资金,科技部已作了部分安排,其余正在按照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紧组织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对虚列外事经费的问题,已按要求追回款项;对项目预算未细化的问题,正积极研究建立科技项目论证管理机制,细化预算编制;对部分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已收回全部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已成立核查小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正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科技部对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防科工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防科工委重视预算分配和财务管理工作,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1500万元。 2005年,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 150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418万元安排新项目。 2005年,国防科工委在所属信息中心某建设项目已完工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情况下,批复使用该项目结余418万元投资于信息中心新项目,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国防科工委未及时转批预算3.47亿元。 2005年,国防科工委未及时转批预算资金3.47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四)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2411.05万元。 2000至2003年,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累计2411.05万元用于支付院(系)、部分职工应负担的单位、个人合作购房款,不符合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的规定。 (五)北京理工大学30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存在损失风险。 2004年,北京理工大学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3000万元借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新合作方,供其支付原合作方的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在委托合同到期后直至2006年1月仍未能收回委贷资金。上述做法,不符合《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学与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试办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批复》关于“国家和北京理工大学不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规定。 (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部分项目经费结余4.32亿元,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因部分项目未启动、项目执行缓慢等原因,截至2005年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经费结余累计4.32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并将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事项依法移送国防科工委处理,目前国防科工委正在进一步调查。对部门预算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和未及时转批预算的问题,要求国防科工委严格按照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和转批所属单位预算;对国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的问题,要求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对北京理工大学委托贷款资金存在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北京理工大学尽快收回资金;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经费结余的问题,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今后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工程进度请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防科工委应进一步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审核把关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及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并按项目进度请款,避免财政资金大量沉淀或闲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防科工委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国防科工委要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研究,全面整改。对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国防科工委已商财政部在编报2007年度预算时解决;对未及时转批预算的问题,国防科工委已采取措施,今后将按期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根据审计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的建议,国防科工委已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布置在系统内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委贷资金存在损失风险问题,北京理工大学积极组织力量依法催收,目前已收回1320万元,在纠正问题的同时,该校加强了对财务人员和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制定、修订了《北京理工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等7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对项目经费结余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采取了提前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等多项措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并制定、修订《科技项目结题的结余经费结算暂行办法》等14项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民干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国家民委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陆续出台和修订了《国家民委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民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2005年开展了国家民委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加强了财务管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无预算支出1 968.92万元。 国家民委于2005年底将以前年度财政专项经费结余 1 968.92万元作为“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拨给中国民族报社,该项支出没有列入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委属民干院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2 048万元。 民干院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兴建并于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号学生宿舍(专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开工项目的名义,向国家民委申报2005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国家民委纳入2005年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并获批准。民干院取得财政基建拨款2 048万元以后,用于偿还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 544.75万元,剩余503.2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部分所属单位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1 969.08万元。 1.中国民族报社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 030万元。该社于2005年底收到国家民委拨来的“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1 968.92万元之后,将其中1 030万元用于垫付下属北京民族印刷厂的各种欠款。 2.民族画报社侵占、截留财政基建专项资金115万元。国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220万元用于民族画报社购买德国海德堡彩色无版印刷机。民族画报社在与设备销售方商谈并确定价格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截留差价的目的,先将220万元支付给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让该公司以“服务中介费”的名义将差价款115万元返给北京万疆民族文化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由民族画报社代管的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与外商的合资公司,简称万疆公司),随后万疆公司以归还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民族画报社88万元,余款27万元未使用。因民族画报社没有从事印刷业务的资格,该设备自2005年6月以来一直闲置。 3.民干院虚列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366.5万元。2004年,民干院以购置设备名义列支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共计366.5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万元由该公司以退设备款的名义归还给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用该笔资金中的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4.民干院虚列支出,截留财政专项资金88.24万元。2004年,民干院通过虚构3个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向苏州农村干部学院支付财政专项经费58万元;通过虚构5个干部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30.24万元,纳入本单位餐饮收入。 5.民干院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76.14万元。2004年12月,民干院根据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上交款项的要求,采取虚编《国家民委接待培训班费用明细表》的办法,以“付民委服务局2004年各种培训班交通费等”名义,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123万元,机关服务局将其作为事业收入。该院于2004年10月违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范围,购买“柯斯达”客车一辆,支出53.14万元。 6.民干院出国考察培训班支出挤占财政专项资金193.2万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干院共组织“西部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研讨班”等5个出国考察培训班。根据规定,出国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承担一部分,出国人员单位自筹(理)一部分。实际是这5个班315.09万元的考察培训费用全部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该院共收取学员出国费193.2万元,其中2004年36万元,2005年157.2万元,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上述1至6项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无预算支出的问题,要求国家民委办理增加支出预算手续,同时责成中国民族报社将挪用的1030万元追回;对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将剩余的基建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要求国家民委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民干院、民族画报社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民族画报社分别作上缴财政、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账目、增加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按规定处置结余资金,统一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清理下属公司,明确产权关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民委及相关所属单位对本次审计高度重视。国家民委专门召开会议,责成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决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强调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依法理财的观念,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立将在民委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传达国家民委上述会议精神,通报审计有关情况,研究改进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措施。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国家民委各单位正在积极整改落实。对于挪用、截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追回或上缴财政;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违规行为,正在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求今后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审计了公安大学、第一研究所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公安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公安部基本能按预算法的规定及时批复预算,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进行了纠正和改进。但是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 因项目一直未执行,截至2005年11月底,财政部拨入公安部的2003和2004年度两项公安业务专项资金共计350万元,闲置未用,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部属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支付征地费用及工程款1.02亿元。 公安大学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在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征地554.4亩,截至2005年11月末,共支付征地及征地补偿费6 591.64万元;于2005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图书馆等3个基建项目,合同价款1.72亿元,截至2005年11月末,已支付工程款3 627.0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的规定。 (三)部属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6 740.78万元。 2002至2005年,公安大学已完工房屋改扩建及维修、道路改造、绿化等单项工程基建项目,尚欠工程款6 740.7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的要求。 (四)部属第一研究所以现钞方式直接收付外汇,并将外汇结余939.57万元存放他处。 2004至2005年,公安部所属第一研究所以外币形式收取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296.29万元。此外,截至2005年11月,该所还存放他处外币余额折合人民币643.2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的有关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公安部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长期沉淀的问题,要求上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使用;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要求公安部责成该大学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基建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求分析原因抓紧结算;对存放他处的外汇和以现钞方式直接收支存放的外汇资金,要求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外汇业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二级预算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在整体上提高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基建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安部领导非常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的问题,公安部已向财政部报送了2005年财政资金结余情况,并提出了专项结余调整使用意见,待财政部批准;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问题,现已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对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公安部正在督促公安大学抓紧结算; 对第一研究所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公安部纪检部门正在作进一步审查,并责成第一研究所对外汇收支情况作一次彻底清理。 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简称福彩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民政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13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积极纠正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漏记资产账7.49亿元。 截至2005年末,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采购作为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救灾帐篷累计37万余顶,支付购置费7.49亿元。民政部将上述物资购置费列支后,记账人员记账时漏记资产账7.49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二)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1809万元。 2004年11月,民政部未报经国管局批准,自行处置所属无锡培训中心土地等资产,并将已收到的1809万元土地转让款存入部机关服务局开设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支出 14.34万元。该项收支未纳入民政部预算和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的规定。 (三)福彩中心5500万元资产面临风险。 福彩中心于1996年5月存入某财务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万元。因该公司未如期兑付存款本息,且已进入破产清算,上述存款本息面临损失风险。 1993年5月,福彩中心向海南省某公司投资500万元。目前,因福彩中心与该公司的联系已中断,不掌握该公司经营情况,500万元投资面临损失风险。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漏记资产账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将有关物资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有关收支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尽快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国家有关税费;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要求民政部加强对福彩中心的资金监管,采取措施避免资金损失,酌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同时,建议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民政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为纠正漏记资产账的问题,现已对储备的救灾帐篷进行了全面清理、盘库,掌握了有关情况;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已经撤销上述资金账户,将资金收支全部转入该局法定账户内核算,并已废止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该中心已成立追款小组开展工作,同时制定了重大支出项目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制度,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等两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司法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部本级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至2004年,司法部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未将法律出版社支付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劳务费82.41万元纳入该中心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由法律出版社代支付购置办公家具、车辆等费用69.41万元,发放人员奖金和服装费等13万元。 (二)2004年,司法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未将法律出版社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公证规章汇编》征订费20.17万元纳入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在账外全部用于发放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劳务费。 上述(一)、(二)两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账外资产,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司法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已按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并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财政部具体组织2005年度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06年4月对财政部具体组织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主管全国财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中央财政总收入17 260.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6.4%;总支出20 259.9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4%;赤字2999.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3000亿元赤字范围内。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全国人大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加强收入征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2005年中央本级实现收入16 548.53亿元,比2004年增加2593.19亿元,增长18.6%。二是财政部按照“两个务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等一般性支出,对当年实现的超收收入1637亿元,除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教育科学支出共353亿元外,主要用于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入和解决历史欠账,没有安排经常性开支。三是当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长13.3%,有力支持了农村税费改革和“三补贴”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用于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1067.29亿元,比上年增长18.3%;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635.82亿元,比上年增长10.8%。四是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1 484.02亿元,其中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达38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46.4%。 同时,财政部还以建立和规范部门预算为重点,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到2005年底,国务院批准的收费项目有90%已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部门从2002年的38个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有非税收入的中央部门均纳入了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范围。二是稳步推进中央部门实物费用定额改革试点。试点部门由2004年的5个增加到18个。三是规范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部门结余资金的报送、确认、安排、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部内工作规程》,明确了财政部各司局在结余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四是开展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经过近6年的改革,财政部在6个中央部门和5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央财政已初步构建起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核”的制度框架,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推进其他各项财政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看,财政部在具体组织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职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财政部2006年3月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时,未报告一项基金收支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该项基金2004年底结余21.12亿元,2005年收入5.06亿元、支出2.57亿元,年底结余23.61亿元。) (二)在某项基金自身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 2005年,中央某项基金可供安排的收入57亿元,当年实际支出30亿元。在基金自身的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财政部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这一做法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续费。 2005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处置不良贷款569亿元后,财政部在其实际发生费用4552万元的情况下,同意其按回收现金8.54亿元的18%提取委托手续费1.54亿元。这一提取比例是信达公司实际费用率5.29%的3.4倍,是2005年财政部下达该公司考核费用率6.21%的2.89倍。 (四)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超标准提取公益金。 2005年,财政部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按上年税后可供分配利润17.54亿元的39%,提取公益金6.84亿元,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至10%提取的规定。 (五)采取退库方式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出100亿元。 2005年,财政部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缴的所得税中退库100亿元,弥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油项目亏损。这种暗抵收入的做法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原则,缩小了中央财政收支规模。 (六)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级政府应将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部编入本级预算。但据对20个省(区、市)的审计调查,2005年,这些省(区、市)本级预算共编报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3444.27亿元,仅为中央实际补助7733.65亿元的44.5%。究其原因,一是中央预算年初没有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分解到地区和项目,而且省本级预算编报的时间早于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时间,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难以对中央补助资金特别是专项补助的数额作出预计。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虽然财政部2005年提出了“按上一年执行数或上级下达的预计数编报”的原则要求,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仍不规范。调查的20个省(区、市)2005年本级预算编报的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仅为上年执行数的47.7%,2006年也才达到52.5%。年初预算编报不完整,致使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出入较大;未编入预算的这部分资金实际上脱离了省级人大的审查监督。 (七)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目前参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门多达37个。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央财政分配的239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中,有41项内容交叉重复,涉及资金156.37亿元;有65项没有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未公开,涉及资金705.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20%。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有71项(不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和国债投资项目),涉及资金545.55亿元,具体分配到44149个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8825个,平均每个项目4.36万元。 (八)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列入部门预算。 2005年,15个中央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共安排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这种由中央主管部门对口下达补助地方资金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支出和补助地方预算支出不真实,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监督。一些资金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实际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内经费补助。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从2006年起,将这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将收支情况向全国人大报告。对在某项基金自身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今后在安排用于该方面的预算支出时,应首先动用该项基金。对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续费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对此提取比例重新审核,从严控制。对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超标准提取公益金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予以纠正,从2006年起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采取退库方式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出100亿元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今后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安排进口原油差价补贴。对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尽快细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编制分地区、分项目的详细预算,提高年初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到位率。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对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列入部门预算的问题,要求财政部督促有关部门将部门预算中用于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列入补助地方支出,对一时无法列入的资金加强监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财政部应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新增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理,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推进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变审批投资项目过细、过小的做法,并主要通过政策、规划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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