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九月七日电 (记者 陈静)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该案是上海市受理的首起引渡审查案件。
根据中国引渡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齐奇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凌晨,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在停靠于上海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领袖”号货轮上,醉酒后与另一俄籍船员发生争吵并殴打对方致其死亡。次日,上海警方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同时羁押了沙宾科夫。
据悉,侦查终结后,上海警方向俄驻华使馆通报了案情,并应俄方请求,移交了沙宾科夫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二○○六年二月十日,俄罗斯联邦驻华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转交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请求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罗斯接受刑事追诉的正式文本。俄方引渡请求书称,沙宾科夫的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者法医鉴定报告及其他诉讼和侦查材料证实,可以确认,其行为涉嫌触犯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五条规定的杀人罪,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已决定对沙宾科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发出国际通缉令,据此请求中国予以引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达的俄方引渡请求后,根据中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俄方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中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六年八月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根据中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向沙宾科夫送达了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书副本,同时向其释明中国引渡法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告知其有提出答辩意见及委托或要求指定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
沙宾科夫表示同意为其指定律师。根据沙宾科夫的意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徐晓青、翟建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八月三十一日,沙宾科夫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
在今天法庭审查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师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另行择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