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5日电 8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今天的检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认为,但这一《规定》值得人们期待。
早在1997年1月3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报告人(指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上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当时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的。如今已过近10个年头,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尤其是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新的形势,《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如当时流行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而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没有了,不少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在改制,有些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成为企业的收购人。再如,当时领导干部参股煤矿的问题还不突出,而现在这一问题已相当严重且久治不愈。
所以,非常有必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总结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与时俱进,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可以增加一些当前民众非常关心的内容,如党员领导干部超过正常薪水、数额比较大的财产来源问题,个人生活作风和婚变问题,家庭购买的轿车、商品房等等。
文章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具体内容虽然还不得而知,但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一制度,拿到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研究,就足以表明党中央对“制度反腐”已有了明确的认识和坚定的态度,这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中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监督管理,也是对他们的关心爱护。一句话,就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腐败,使其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廉洁从政。打个比方来说,一名领导干部得到一笔额外的收入,他又不知道这笔收入的性质如何(如是正当收入,还是贿金?),那么,他不妨及时如实向受理报告的机关报告,请组织上为自己把把关。
文章指出,至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及时如实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这一方面要靠党员领导干部自律自觉,另一方面还要有其他制度的配套,特别是要靠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对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惩罚。如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