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政权还给我们”
民主这堂课,有考不完的试题。走到“陈水扁”这一章,黑与白之间,同名为“灰”的层次细密重叠,难以辨认,使我不得不停下来久久沉思。试题一:陈水扁应不应该下台?
代表民进党的游锡说,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当还没有足够的司法证据,证明一个总统本人贪渎时,他不应该被要求下台,因为道德不能取代法律成为标准。这个说法,不能够由于他的“辩方”身份而被嗤之以鼻,因为这是一个百分之百必须严肃辩论的议题。所有主张陈水扁下台的人,都必须针对这个认知提出反驳的理由,才能正当“倒扁”。
我的思索是:法律上,一个未被司法定罪的领导人不必辞职,但是如果在政治上,他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不安、政局动荡的根源;如果在诚信的道德上,他已经成为大多数人民不齿的对象,如果他与大多数人民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已经解体──百分之十八的低支持率是一份清楚的“信任评估”,那么,是的,他应该向人民鞠躬道歉,自动请辞。
造成社会不安、政治动荡,他愧对人民托付给他的政治责任;家族堕落、亲信腐败,个人诚信破产,他愧对人民赋予他的道德期许。政治责任和道德期许是无法写进法律条文的,但是你不能说,凡法律条文不能表达的,就不存在。民主法治强调法律条文的重要,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法律条文只是维持秩序和社会互信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
公民要求陈水扁道歉下台,不是因为他犯了法律上的“罪”,而是因为在事态的发展过程里,他已经彻底地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和尊敬;没有信任和尊敬,就不可能有效地指挥团队,领导人民。民进党主席拿出最低标准来充当为民主的全部,只显现出这个政党从民主理想的高度摔到了哪里。
我的要求因此和那一百万个“百元公民”是一致的:陈“总统”,请把政权还给我们。
有些是非,不容模糊
但是如何让一个任期未满的领导人下台?罢免的手段失败了,舆论的压力不起效用。于是出现试题二:你如何让他下台?用群众运动──百万人“登记”抗议,二十万人上街游行,一万人彻夜静坐,夜夜坚持,可不可以?
我的思索是:那要看你指的是哪一种“群众运动”。
如果是合法的,非暴力的游行、静坐、示威,它本来就是民主体制内的正规表达方式。只要程序合法,谨守规范,这样的公民表达和选举日的排队投票或者议会内的罢免表决,地位一样的尊贵,必须得到当局的容忍、警察的保护、社会的尊重。集会游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是促使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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