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在2004年1月2日申请注册的“三光”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并于200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此事自8月10日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国人一片哗然,抨击日企申请该商标的动机的呼声一浪接一浪,质疑商标局审查通过该商标的言论也愈发尖锐。8月18日商标局在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公告依法撤销第3871867号“三光”商标,又引发了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商标局当初为何受理该商标?初审公告了凭什么又撤销等一系列争论。
日本福见产业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的“三光”商标事件自8月10日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全国轰动,众说纷纭。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争议不休的一系列话题,记者今天电话连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和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他指出:“该事件首先反映出国人强烈的民族情感,但同时也反映出不少社会公众甚至记者对商标法律的片面理解,以及我们的商标法律和审查标准亟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这些都必须引起各方的反思。”
媒体披露“三光”商标事件后,引起全国新闻媒体、网站的广泛报道和转载,同时,在该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并于200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之日到来之前,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即提交了异议书,并在异议书理由中强调“三光政策”是日本军队侵华战争恶劣罪行的历史见证,也是中国人民难以忘记的,作为日本的一家企业应该了解或者知道这段历史,但却在中国申请注册“三光”商标,这必定会伤害到中国人民的感情。8月15日,山东白兔商标代理公司在泉城广场征集签名反对日企注册“三光”商标,仅一个下午时间,多达万余名市民在条幅上签下了名字,该签名条幅将作为异议证据递交商标局。
公众质疑之一:商标局当初为何受理该商标?廖俊铭认为这是社会公众片面理解商标法和误解商标局所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商标局受理‘三光’商标的申请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绝对无可非议!”廖俊铭说。
公众质疑之二:初审公告了又凭什么撤销“三光”商标?廖俊铭认为,这是公众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救济条款的不了解造成的。廖俊铭从专业角度介绍,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后,都会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商标局对实质审查实行审查员个人审查和处长审核制,处长审核后有两种情形,一是退回审查员要求重审,二是核准审查员的审查予以初审公告。对于退回审查员要求重审的,最后会有核准驳回申请或予以初审公告两种可能。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与审查和审批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以及对审查标准的把握尺寸均有关系,因此,商标局对一些有争议的商标予以初审公告是在所难免的,而要求商标局做到完全难免更是强人所难和不现实的。
此外,廖俊铭特别指出,商标局在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公告依法撤销第3871867号“三光”商标,指的是依法撤销第3871867号“三光”商标的初审公告和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而该商标申请人还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乃至司法复核。“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六)款‘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撤销‘三光’商标的初审公告,是很正常的。”廖俊铭最后强调。
背景资料
“三光”一词源于国学经典《三字经》中的“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可见“三光”并不是什么不好的名词。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是那一场民族浩劫,“三光”也不会与“烧杀抢掠”这些卑鄙的行径联系在一起。不论这家日资企业申请注册此商标的真实意图如何,但作为一家日本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三光”商标,特别是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范围为“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及医药制剂”等药品,就不能不让国人联想起犯下滔天罪恶的日本“七三一细菌部队”,国人因而义愤填膺也就不足为奇。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 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