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最新的消息表明,吉林省牤牛河水污染事件已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松花江水质造成影响。这起突发环境事故虽然在5天之内就被平息,但却再次凸显了我国水环境危机面临的“三重门”: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大江大河上游密布污染的定时炸弹。
牤牛河水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已经找到,8月20日午夜,吉林省蛟河市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异地处理生产废液的运输途中,将约10立方米废液人为倾入牤牛河,致使河水污染。
这起调动了大批环保应急人员、又是筑坝又是投活性炭的污染事件,仅仅是因为一家企业为了节省10吨污水的处理费。
事实上,这家企业已经不是第一次偷排污染物。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者在采访时看到了蛟河市环保部门所作的环境监察报告,这份报告称,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公司在去年冬季就擅自把有毒废液拉到农村的山区倒掉,造成附近农田污染。
为什么这家企业会屡次偷排?
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政策,“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便被环保部门抓到了,这家企业被罚款的额度最多就是10万元。而据专家介绍,这样规模的一家企业,治理成本一年下来肯定不止10万元,所以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诱惑下,企业会一次次铤而走险。
再有,根据现有的法律,如果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所做的报告中专门提到,“现行法律中确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据蛟河市环保部门所作的环境监察报告,当环保部门发现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公司有偷排行为后曾对该企业的环保治理能力进行了调查,结论是,这家企业“没有相应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监测水平和手段都与实际管理需要不适应,很多化工知识不懂,反应原理不懂,工艺流程不懂。”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企业的门口,却挂着当地重点扶持企业的牌子。
盛华仁在指出现行法律处罚力度不够的同时还进一步阐明,当前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往往只顾自身利益,靠牺牲环境和公众利益来换取暂时的企业效益。
“这种状况如不改变,环境恶化的趋势就不可能得到遏制,环境污染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治理。”盛华仁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刘世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