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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敛财近亿却可能轻判? 检察官揭秘新型腐败(2)

2006年08月22日 09:36

  巨贪黔驴技穷交代捞钱花样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干警们辛勤奔波、外调内查、艰难取证,文成弟所包工程的真相一个个揭开了,不是水分太多,就是漏洞百出。

  在确凿的事实面前,文成弟依然顽抗,但是为了自圆其说,他又不得不提供他带徒弟包工程挣钱的新事例。

  文成弟称,他早年还在当泥瓦匠的时候就收了一个徒弟李某,师徒感情很好。李某后来承包了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处(以下简称三处),从自己手里包了大量工程,挣了不少钱。自己买股份和铺面的钱,就是这个徒弟给的。

  “你的徒弟凭什么要给你如此之巨的资金?”面对徐海的这一问,文成弟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说这笔钱是徒弟送的,那自己就犯了为徒弟谋利收受巨额贿赂的重罪。如果说钱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没有准备借据,也没有和徒弟串供。再说这些检察官精得很,徒弟在他们的追问之下肯定难以自圆其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文成弟在无奈之下只得供认:徒弟承包的“三处”真正的老板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挂了一个经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按自己的意图办事,所以“三处”挣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来路是正的。

  专案组立即将李某传唤到检察院询问。李某如实供认自己只是按师傅的旨意办事,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工人管理及其处理日常事务,“三处”所获利润也全归师傅所有,自己只是领取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证了文成弟的交代。徐海和刘勇两位副局长乘胜追击,加大审讯力度,文成弟无奈之下又交代出市江阳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第七处(以下简称七处)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过是以自己当时还在读书的儿子的名义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发包给“三处”承建,把土地主要转让给“七处”开发,其实都是由自己来一手操控经营,他居然认为“这只是一种商业经营的巧妙运作”。

  大海捞针拉网查账铁证浮出

  “三处”和“七处”成为侦破此案的突破口。

  由于“三处”和“七处”根本就没有建立账务,给查账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赵红处长带领查账组的干警,从两个处一团乱麻似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中,捋头绪、觅问题,他们对全市金融机构所属的近五十个支行、营业所、分理处进行了拉网式的调查,好似大海捞针一般。

  他们还真从“大海”中把“针”给捞上来了。一笔奇怪的资金流向引起了查账组的注意:市国土局建房,却向“三处”去购回土地使用权,于2000年8月向“三处”支付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办案干警疑惑,飞跃三队由开发公司统征开发,国土局的钱应该付给开发公司才对,为什么付给了“三处”呢?

  从国土局了解到的情况是,当年国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连的“看守所侧”这块地建房,遂派人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称,由于开发公司欠“三处”的承建工程款,就用土地抵付,国土局想要的那块地早已抵付给了“三处”,所以国土局就只能从“三处”购回该地使用权。

  开发公司用土地抵付了“三处”承建工程款,那么开发公司当年的账上应该反映出来。可是查账组的干警却没有在开发公司当年的账上查到国土局支付的这笔土地转让金。再查开发公司工程科绘制的“飞跃三队土地出让图”,图上也没有“看守所侧”这块地。询问负责制图的工程科熊科长,他说:“当时文经理告诉我说,这块地与飞跃三队存在争议,是飞跃三队的,叫我不要画上去。”外查组走访飞跃三队当年干部,他们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

  国土局支付的土地转让金又到哪里去了呢?再找到“三处”的傀儡经理李某询问得知,李某按照文成弟的嘱咐到国土局收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后,立即将其中的350万元转到了以文成弟儿子名义登记的志祥公司账上,文成弟还叮嘱李某“这事不要拿出去说”。

  李某的供述和检察干警查获的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完全印证了文成弟采用调包计把国土局支付的收回“看守所侧”这块地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全部贪污的事实。

  经专门负责文成弟财产清理的徐显忠检察官查证核实,文成弟采用各种手段非法敛财共计九千多万元,其中铺面就有一百四十多套,分布在4条街上。然而让文成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金额,却只是他采用调包计贪污的国土局支付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案意:灭新型腐败须应变求变

  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分施展他自鸣得意的“空手套白狼”的本事,挣了大钱却落入了监牢。

  贪污受贿是重罪,处罚极严,风险又大,所以这种传统的捞钱方式,聪明过人的文成弟不屑为之,他以硕大的胃口创新了一种更贪婪而风险却小得多的捞钱方式。

  据了解,现行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有人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党纪政纪,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是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即便能够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来定罪处罚,可是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两级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文成弟创新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所考虑的或许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使庭审横生枝节。

  可以想象,如果文成弟不去贪污那370万元公款,只以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方式捞钱,尽管他非法敛财近亿元,却最多只能领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这样的追究结果,对于这类新型犯罪是缺乏威慑力的。

  落一叶而知秋。对于这类刚暴露出来的新型腐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预防和惩治。既要尽快地从刑事立法上规范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也要从创新管理机制上来堵塞这种行为得以产生和得逞的漏洞,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随着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腐败分子也在钻法律的空子,“改革创新”捞钱的方式方法,以逃避打击。因此惩腐肃贪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应变求变,与时俱进。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平、王洪、朱亚梅、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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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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