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在亲缘环境中“当官”的陋习
在我国的传统习惯上,老百姓喜欢把本地的党政领导干部称之为自己的“父母官”,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以“父母官”的身份说话、办事。其实,这是封建主义的思想观念,把国家治理同家庭伦理混为一谈。从政治理念上说,共产党的干部绝不应该把国家的公民、人民变成自己的子民、臣民;从人事管理上说,更要避免把我们的干部放在充满亲缘关系、熟人社会的环境中“当官”。中国人历来重亲情、讲人情,如果干部任职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家,任职的部门里有自己的亲属,甚至在领导班子和上下级中出现“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档”的情况,又怎么能摆脱亲情、人情的包围呢!
杜绝在亲缘的社会环境中“当官”的陋习,必须靠法规制度保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就是这样一个法规制度。它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开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以上三种情况,不仅组织上要查清楚给予严格规避,本人也有责任及时报告主动加以回避。
常言道,治国必先治吏。中央发布的三个干部管理文件,是我们党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持续改革的重大实践,标志着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巨大进展。这些干部法规文件的贯彻实行,必将产生多方面的、深远的政治影响。
(据中国青年报;许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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