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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要坚持“四不”原则(2)

2006年08月10日 10:18

    2006年5月18日消息,17日国务院确定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六条措施。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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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三:不能只建商品房而忘廉租房

  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来自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完成投资5318亿元,同比增长28.2%。其中,经济适用房完成投资217亿元,增长6.1%。

  与快速发展的商品房市场相比,中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令人唏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分析,廉租房与市场房价呈负相关关系,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而房价的下降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地价下降,直接导致政府收入减少;二是拖累经济增长、GDP下降,从而使官员在考核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房产新政策中明确提出,有步骤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之一是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明确时限,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

  因此,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多地关注、维护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是地方政府不容回避的责任。

  原则四:楼市调控不能“一条腿”走路

  伴随着楼市调控的进程,始终有一种声音在说:“房子问题,让市场解决好了,政府不要干预。”

  然而楼市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随着市场自身的发展而得到纠正。

  历史地看,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了城镇住房从建设、分配到管理的全部责任,其中弊端不少。

  但是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片面强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忽略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一面,认为住房供应是市场的问题、政府不再需要承担责任或是责任不重要了等思想倾向是绝对要不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在住房供应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侧重点发生了根本变化。

  因此,地方政府要学会“两条腿”走路,正确处理发挥市场机制与加强政府调控的关系,通过加强政府调控,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运行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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