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新规出台 执行不力将被严惩
督察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施政行为和过程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这就要求有法律来保障督察出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切实让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行不力者受到惩罚。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在国土资源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如土地审批与出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等。由于过去的试行标准规定比较笼统,使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有关专家指出,这个新规定也是为了配合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实施,进一步细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执法标准。从安全事故的角度来看,新标准对地方政府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详细明确的规定会使得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敢掉以轻心。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规定也做出了回应。“环境监管失职案”在1999年试行规定中只有四条标准,而新标准里面规定了8种可以立案的情形。有关专家指出,中国的渎职侵权在某些局部地区还具有高发的趋势。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权力运作往往出现了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体现在土地审批、煤矿重大事故等方面,也包括其他执法部门的渎职,如环境监测失职、食品卫生监测失职等在部分地区也呈高发趋势。新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应对近期渎职侵权犯罪事件频发、情况复杂的状况。
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执行力建设,到中央频频派出调查组、检查组、督察组,建立巡视、土地、环保等一系列督察制度,再到从法律上加大对渎职侵权案的惩处,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是中央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切实把中央决策落到实处,全面提升执行力,这是当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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