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一价区加气站销售的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不含车用天然气附加费)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居民用天然气(含学校、部队战士食堂等用气)价格,将按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再作调整。
针对当前国内天然气资源匮乏、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国产天然气价格大幅度低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等问题,为合理有效配置天然气资源,促进资源节约,保证天然气生产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本月初上调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城市燃气销售价格也作出相应调整,同时缩小工商用气价差,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比价关系。
具体调整情况为:将现行车用天然气零售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将加气站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一价区每立方米为2.60元,二价区每立方米为2.61元。车用天然气附加费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厅另文下达。
此外,城市公用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有相应调整,其中工业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747元上调为2.24元;集体用气由原每立方米1.99元上调为2.29元;加气站原料气由原每立方米1.253元上调为1.746元;商业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29元执行。
根据物价局发布的相关通知,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含厂矿、企事业转供部分);重庆市辖区内所有城市燃气企业供加气站原料气价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按规定调整。(记者 白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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