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知》规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通知》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免项目作了哪些调整或补充?
答: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通知》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为了充分保护资源及环境,切实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知》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
问:油气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和减征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通知》一共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
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问:如何落实上述项目的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
答:《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下表执行。
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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