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以 “税收压力太大”为由提出喊涨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石油大鳄们是否就是真正的买单者?多数分析人士都表示,对于众多行业来说,尤其是下游行业,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据悉,资源税改革将提高资源原材料和基础产品的价格,将会造成上游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的上涨,由于话语权在手,很容易将这种成本转嫁到下游企业,而下游企业最终可能让消费者买单。还有券商预测,国家可能运用修改特别收益金等工具保证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赋水平不变。
税轻费重亟待调整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现行资源税税负率平均偏低之外,围绕着矿产资源征收的各项费用还存在名目繁多、实际数字却微乎其微的问题。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费等多重资源费和基金,资源采掘类企业的费用负担率大大超过了其承担的资源税税负率。
历史数据显示,以山西省为例,2005年煤炭采掘企业平均收费负担为25.27%,平均税负为10%左右,资源税税负仅为2.02%,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品都存在同样的费重税轻问题。市场观察认为,税费关系严重失调,以费挤税、税软费硬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而且,大量收费属于不同主管部门收取,随意性大,亟待调整。
“虽然我们在制度上为资源企业设计了名目繁多的税 (费)种,但每一税 (费)种要么由于税 (费)率太低,起不到调整各方利益的作用,要么就是因为少数资源垄断企业的特殊地位使得一些税 (费)种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实行。”中石化研究部相关人士观点认为。鞍钢矿业集团经济师郑永旭则告诉记者,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现象。
“从补偿费的用途上看,该项费用专项用于补偿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投入,但是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后,采矿权申请者只有向探矿权人支付探矿权价款,才能获得供采矿使用的地质勘查资料,”郑永旭表示,由于地质勘探费用已纳入矿产资源发现权价值,并有偿转让给开采单位,构成采矿权价值的一部分,而 《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还必须缴纳矿产资源税、矿产补偿费,这构成了对地质勘查投入的重复征收。
记者注意到,虽然早在l994年国务院就颁布施行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l%,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 (露天矿)权利金费率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据分析,过低的补偿费标准使本来应该属于国家和地方的收益转移到了开发商手里,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
另一方面,采矿权使用费也是极具象征性。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也就是说,即使是整个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也不过96个亿。(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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