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率及其征管方式其实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博弈的焦点,”交通大学能源研究所一位教授私底下对记者分析, “中石油、中石化是央企,它们上缴利润归属中央政府,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额,但减少了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此前有媒体报道,资源税改革曾两度被暂时搁置,一次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早在2006年底完成拟定;另一次则是正值环球金融危机的2008年。
而对于5%的定价尺度,新疆地区多位专家、官员都表示并不算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赵德儒表示,西方发达国家通常会征收16%-17%的石油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史委原主任、政协委员汤一溉则表示,央企实行的是总部经济,中石油、中石化总部设在北京,新疆并未得到远高于资源税的巨额国税、地税,所以5%是合理的。根据赵德儒的计算,地方财政将因为石油资源税改一项增收100亿元,如果加上天然气,更是一笔天文数字。
国家绘可持续“版图”
尽管话语权并不完全对等,新疆的试点破题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博弈中还是占得了强势。市场观点认为,中央的 “妥协”背后其实有着更宏观和深远的考量。 “与普通税种纯粹的经济学涵义不同的是,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相关专家王克群的观点认为,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有市场建议表示,除试点的石油、天然气外,也可以将煤炭资源同定税额标准由目前的0.3-5元/吨提高到1—10元/吨。此外,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上述观点表示,过低的石油资源税使石油资源价值的绝大部分变成了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的相当部分则以高额分红形式转移到国有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者手中,除了10%上缴国家外,极大部分成为石油企业不断扩张的资金来源,“国家或社会公众并没有从石油资源国有、石油行业的国有企业垄断中获得多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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