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的优惠。
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自今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0.05元/千瓦时提高至0.1元/千瓦时;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0.2元/千瓦时提高至0.3元/千瓦时。
此外,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在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和方式的优惠电价,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参与互动(0) | 【编辑:梁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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